安徽高院向蒙冤者道歉 当事人:我们曾要求公开道歉

09.09.2015  16:34

  昨天安徽高院发布的道歉公告

  刊登道歉公告的报纸

   安徽高院登报向19名蒙冤者道歉被道歉者接受《法制晚报》专访表示——

   我们曾要求公开道歉

  近日,安徽高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公告,向“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范国强、尚成凤等19人赔礼道歉。

  本案件曾轰动全国,被定为“特大非法集资案”,当时法院查明的涉案金额达到35.57亿余元。该案和湖南“曾成杰案”、浙江“吴英案”一起并列为“三大非法集资案”。曾成杰已于2013年被执行死刑。去年,法院裁定,吴英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

  《法制晚报》记者采访得知,该案首次由亳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时,43人被列为“被告”,部分当时人一审被判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等刑罚。案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一审判决被撤销。

  随后,21人被无罪释放,除未造成太大影响的2人外,其他19人(登报道歉名单中的19人)申请了国家赔偿,金额达400余万元。

   案件

   亳州“兴邦案”43人被起诉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2015年6月19日,受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曾轰动全国的亳州兴邦公司吴尚澧等22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上诉一案进行宣判。

  2010年1月6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吴尚澧等被告人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隐匿会计凭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制晚报》记者采访中得知,此案件共涉及43名被告人。

  2011年3月15日,亳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吴尚澧死刑,其余被告人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

  吴尚澧等人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院。安徽省高院维持了吴尚澧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4年11月14日,亳州市中院对该案依法公开宣判。亳州市中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吴尚澧、廖开祥等20名被告人十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对被告人苏宗屏、吴万顶免予刑事处罚,认定被告人石峰、孙祥云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董正国有漏罪,三人均被数罪并罚。

  一审宣判后,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吴尚澧、石峰等8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亳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亳州市中院一审判决。

  2011年3月15日,亳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吴尚澧死刑,其余被告人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该案因此进入死刑复核阶段。

  该案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向最高法提出4点意见,其中部分观点被最高法采纳。

  《法制晚报》记者采访中得到的最高法“刑事裁定书”中,最高法认为,该案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甚至二审开庭时未传唤提出上诉的部分被告人参与庭审调查,违反诉讼程序。

  最高法最终裁定,不核准吴尚澧死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之判决。发回安徽省高院重审。

   最高法:该案违反诉讼程序

   焦点

   安徽高院昨登报向19位蒙冤者道歉

   最新21人无罪释放其中19人申请国家赔偿

  《法制晚报》记者采访得知,该案最早由亳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共有43名被告人。

  在死刑复核后,按照法定程序,最高法发回到安徽高院,安徽高院又发回到亳州中院,亳州中院再发回到亳州检察院重新起诉,检察院重新起诉了22人,其他21人无罪释放。

  无罪释放的21人当中,有2人没有涉及到国家赔偿问题,其他19人被冤判了数年不等,均申请了国家赔偿,总金额达400余万。该19人获得登报道歉。

  “19人当中,有些如今已是妻离子散,有些因此而无法继续做生意。这个案件的教训非常深刻。”张军说。

  本案另一位代理律师王录春对记者表示,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这是法院听取律师意见的结果。

  据了解,此前,邱超等19人申请国家赔偿时,他们曾向安徽高院提出过登报致歉的意见。”王录春说。

   对话当事人

  昨日,落款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道歉公告中写道:2012年7月25日,我院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257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邱超等19人有期徒刑。经重审,2014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决定对邱超等19人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邱超等19人向我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我院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已向邱超等19位赔偿请求人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现以此公告为他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向他们赔礼道歉。

  19位赔偿请求人名单分别为:邱超、范国强、尚成凤、吴桐、魏春艳、曹金义、刘婉莹、刘俊昕、刘清泉、刘永侠、杨亚丽、刘玲、席长斌、李慧、马玉侠、吴旭、曹影、刘艳、张校岑。

  落款的日期为2015年8月25日。

  本案代理律师张军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亳州检察院能把好关的话,可以避免错案发生,就不会由最高法来纠正错案。

  该案最后定性不属于集资诈骗案,而是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而非法集资最高可判处死刑。

  由于案件性质发生了变化,吴尚澧的也因此由死刑改判为10年有期徒刑。

  “如果该案不是最高法最后把关,想平反过来很难,甚至有人就会枪毙掉了。”张军说。

   希望办错案的人受到相应处罚

  安徽高院登报道歉后,《法制晚报》对涉案当事人、亳州兴邦公司一子公司的销售经理张某进行了独家采访。

  在一审中,张某被判5年零6个月,而他的羁押时间已长达5年零10天,在涉案19人中是羁押时间最长的一位。

   是我们曾要求公开道歉

  法制晚报:据您所知,登报道歉是你们自己提出来的还是法院主动作出的?

  张某:我们当时提出的是公开赔礼道歉,具体没说什么形式,但肯定要公示。公示肯定要登报。

  法制晚报:什么时候提出来的?

  张某:去年申请国家赔偿的时候就提出来了,今年(安徽省)高院开听证会时我们又提了。

  法制晚报:登报道歉之前你知道吗?还是看到新闻报道才知道的?

  张某:提前一天跟我们其中一个同事说了,没告诉我,是我们同事告诉我的。

  法制晚报:看到登报道歉什么心情?

  张某:登报这事情,我们可以接受,尽管对我们介绍的篇幅不是很多,现在对一些网站上,过于美化这种行为,我们是不能接受的。有些媒体说这属于“先例”,我觉得这不应该成为“先例”,越是这么多人(19人),他们越应该谨慎。

  法制晚报:你接受道歉吗?

  张某:说实话,这个案子对我们的伤害不是一个道歉就能弥补的。事情已经到了这一步,法院有这个态度,只能说是接受。

   19人当中最长被羁押超5年

  法制晚报:您被羁押多少天?

  张某:我是这批人里羁押时间最长的,5年零10天。

  法制晚报:目前案件已经结束了,国家赔偿拿到了吗?

  张某:我们从去年就开始提出来,后来因为2014年的(国家赔偿)标准没下来,直到今年5月份才下来,我们6月份又进行了申请,对方说需要财政厅领导签字等程序。8月30号左右才拿到。

  法制晚报:获得多少赔偿?

  张某:赔偿金额我们就不细说了,这是法律规定,国家有标准。约每天219元,精神赔偿费是20%。

   希望办错案的人受到相应处罚

  法制晚报:这次被冤枉给您的生活带来了怎么的改变?

  张某:就我自己而言,这几年家里人受到的压力是可想而知的,被关进去在外人看来,肯定认为我们做了什么坏事,很多之前关系好的也没有什么往来了。我刚出来时,找不到工作。男人最黄金的时段在里面呆了5年,出来后和整个社会已经完全脱节,想跟上社会发展是很困难的,必须从一个公司基层打工开始。

  法制晚报:您觉得您被冤枉最大的原因是什么?

  张某:可以说是很多案例的一个“通病”,以有罪推论,首先认为我们有罪,有点无视一些客观事实,强制性地把所有人关在一起,认为是共同犯罪,完全无视单位犯罪的性质,就开始根据职位和等级判。

  法制晚报:现在最想说的是什么?

  张某:我们这个事情的平反要感谢这些年国家对冤假错案的处理,我们还是沾了一些光。很多办这个案子的人不是现在法院的工作人员。以前办错案的人,我希望还是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我们接受道歉只是省高院的诚意。对具体办案的人,我们是不能接受的,他们甚至可以说是草菅人命。(记者温如军)

  原标题:安徽高院向蒙冤者道歉当事人:我们曾要求公开道歉

  稿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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