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虚假诉讼无处遁形 ——江苏检察机关加强打击虚假诉讼纪实

12.01.2017  18:38

  “审查虚假诉讼案件780余件,已提出抗诉113件,法院改判、调解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65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90件,法院已采纳322件;发出检察建议254件,法院已采纳224件。”2015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起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江苏有4起入选。

  一组组数据道出了检察机关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的成绩。

  2013年8月,江苏检察机关拉开了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的序幕。当时虚假诉讼尚未成为一个法律术语,两年后,虚假诉讼罪已成为一项新罪名写入《刑法修正案(九)》,江苏检察机关的专项行动也圆满收官。“也为今后常态化打击虚假诉讼开了个好局。”江苏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负责人说。

  目标锁定关键领域

  诉权是老百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是法律赋予的权力。而虚假诉讼则是案件当事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制造出的假官司,既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更妨害了司法秩序。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求:“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虚假诉讼消耗司法资源,损害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遏制虚假诉讼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省检察院民行处负责人用一句话点明了专项行动的意义。

  然而,虚假诉讼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对虚假诉讼的概念,理论界、实务界都没有明确。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的第一步,即是界定虚假诉讼的内涵。

  2013年6月,省检察院联合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据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哪些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否要双方恶意串通,一方做假算不算虚假诉讼,多有争议。江苏省出台的该份规定,结合了江苏实践,将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一方当事人作假都列入了打击的行列。

  在专项行动开始之前,虚假诉讼监督已进入江苏检察视野。2009年,张家港市检察院明确将虚假诉讼案件作为监督重点,并提出 “民间借贷”属于重灾区。2011年,南京市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虚假诉讼法律监督专项活动”,该市检察院民行处联合反渎局会签了加强部门协作配合的意见。2012年,南通市检察院将查处民事虚假诉讼作为民行检察工作的重点,并牵头公检法会签了联合查处的实施办法。2013年,徐州市检察院出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调查核实工作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虚假诉讼调查取证的原则、范围和程序。

  几乎与此同时,一起虚假诉讼案惊动了省检察院。

  2011年,省检察院接到了张家港圣荣(化名)公司的申诉书,圣荣公司称与自己有合同关系的国泰公司(化名)违约,直接导致自己不能如期履行与另外两家公司的合同,圣荣的违约责任应由国泰公司承担。在圣荣公司将申诉材料寄给省检察院的同时,材料也寄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圣荣公司声称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希望检察机关为其做主。

  省检察院介入后发现,圣荣公司与另外两家的官司根本就属于虚假诉讼,是圣荣公司为了骗取国泰公司承担责任,指使另外两家公司控告自己。

  这件案子查清后,省检察院对近三年的虚假诉讼案进行了梳理。调查显示,全省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案件1563件,涉案金额达 3.9 亿元。虚假诉讼主要发生在借贷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拆迁安置等领域,多以调解结案。

  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朱建勇是此次专项行动的主要参与者。他介绍,拿圣荣公司来说,仅仅是指使别人出份合同,伪造一份借贷关系,就可以借助法院的生效判决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类案件造假太容易了,危害也太大了。

  全方调研后,省检察院决定开展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时任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审阅了活动方案,并提出要求:“统一思想、认真筹划、精心部署,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好这次专项活动。

  2013年8月,专项行动正式打响,这也是全国第一次由省级层面开展的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

  形成打击虚假诉讼合力

  朱建勇介绍,虚假诉讼是个难题,发现难,突破难,查办难。单凭民事行政检察一个部门,甚至单靠检察机关一家,很难开展下去。打击虚假诉讼就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

  在检察机关内部,省检察院民行处联合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内部线索衔接机制,控申、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等其他业务部门发现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民行部门。“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将监督节点前移。”朱建勇说,“对于借贷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拆迁安置等领域的案件,如果业务部门在审理过程中,有当事人提出,或者检察官发现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时,我们民行检察官就要及时介入。”另一方面,民行部门在对虚假诉讼案件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线索需要初查或立案侦查的,也要主动移交到自侦部门。

  在外部,省检察院积极联络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除了联合出台意见,各家单位之间也建立起虚假诉讼防范和查处工作机制,通过定期召开的联席会议,移交线索,共享信息。四家单位还设立打击虚假诉讼日常工作办公室,办公室就设在省检察院民行处。

  江苏各级检察机关全面铺开了打击行动。南通、徐州、无锡、常州等地专门成立了检察长任组长的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领导小组。淮安市检察院专门向市委政法委汇报,在淮安市检察院的推动下,全市同步组织了政法机关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专项活动。

  打击虚假诉讼需要全民发力,只有人人喊打,虚假诉讼才能无处遁形。检务公开提供了最佳途径。2013年10月,省检察院联合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举行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九大典型案例,人民日报等中央、省、市共22家新闻单位作了集中报道,凤凰网、搜狐网、中国新闻网等20多家网站作了转载,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2015年1月,苏州市检察院针对查办的一起虚假仲裁案进行通报。海门市检察院民行科科长戎益华特地走进海安广播电台“法治热线”直播间,就“虚假诉讼的打击与防范”与全县听众进行交流互动。正如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宣传处处长朱家春所言:“对此类案件的通报,是满足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的具体举措,也有效震慑了对虚假诉讼抱有侥幸心理的不法分子,维护了司法权威。

  检察官的武器

  “虚假诉讼监督难,难在取证。”朱建勇说,虚假诉讼中一般都存在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虚构法律关系等情形,而案卷中对这些情况反映不够,仅凭阅卷难以认定虚假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检察机关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调查核实权是打击虚假诉讼的有力武器。“虚假诉讼经过当事人的合谋编排,即使意识到可能存在伪证,也往往因证据不足得不到诉讼救济。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检察调查权,这为虚假诉讼监督提供了重要保障。”朱建勇说。

  扬州市检察院民行处负责人茆小松介绍,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为了非法目的,煞费苦心。比如一份借条,为了显得年代久远,他们会采取通过烟熏、反复搓揉等方式做旧。夹在卷宗中,肉眼根本看不出。如果是当事人串通合谋,真假更难辨。而有了调查核实权,检察官可以通过实地走访、查账等方式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高邮市检察院曾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李某欠马某钱,根据法院判决,李某以名下的一套房产抵债,与此同时,张某也拿着法院判决书来申请执行,声称李某已经将房产抵押给了自己。单看卷宗,看不出什么问题。然而检察官在走访中了解到,张某是李某的亲戚,下岗失业后一直寄居在李某家里。以此为突破口,张某承认是帮李某做了假。

  一旦确定为虚假诉讼,民行检察官就可以使出自己的武器,提起抗诉,或者发送检察建议,涉及犯罪的,移送线索。触犯刑法的,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可以以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等定罪。在专项行动期间查办的780余件虚假诉讼案件中,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18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