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话录音逆转“零口供”贩毒案
这是一起“零口供”的贩卖毒品案件。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定被告人何志军涉嫌贩卖冰毒50余克。然而起诉后,法院仅判处何志军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6500元。面对畸轻的量刑,检察机关果断提出抗诉,并通过关键性证据使判决发生了根本性改变。近日,泰州市中级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志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心存侥幸,从三楼跳下逃脱抓捕
2013年底,何志军来到泰州市姜堰区打工。由于平时吸毒成瘾,何志军到泰州后不久便结识了其他吸毒人员,与他们一起打牌、吸毒,生活很快陷入窘境,他不得不打起“以贩养吸”的主意。
通过朋友介绍,何志军认识了湖北老乡李亚。何志军通过电话向李亚提出购买50克冰毒用于贩卖,约好在姜堰区何志军租住的房屋楼下交货。
2014年8月13日,李亚将贩卖给何志军的50克冰毒包好,另带了10克左右冰毒供自己吸食。不料到达何志军租住的房屋楼下时,李亚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何志军发现情况不妙,立即从三楼窗户跳下,侥幸未受伤,后打车逃走。
拒不供述,一审未认定关键事实
李亚被抓后,交代了欲将50克毒品卖给何志军用于贩卖的事实。2014年11月11日,李亚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何志军被网上通缉,同年11月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他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其辩护律师也为其作无罪辩护。
姜堰区检察院检察官经过梳理全案证据,认为何志军虽始终“零口供”,但其贩卖50余克冰毒的事实具有完整的证据链。其中,关于何志军向李亚购买冰毒用于贩卖的犯罪事实,李亚的供述能够得到通过技侦手段获取的电话录音的证实,具有客观真实性。而且,公安机关现场扣押李亚携带的冰毒59.1386克,其中独立包装的一份净重50.2355克,与李亚供述的分装50克冰毒打算卖给何志军、其余留给自己吸食的细节相互印证。2015年7月,该院向姜堰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何志军仍否认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检察官将调取到的通话录音整理成笔录,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法院却认为该笔录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予采信。2015年10月,姜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何志军向李亚购买50克冰毒用于贩卖这一关键事实未予认定,仅认定了其曾向王某贩卖3克多冰毒的事实,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6500元。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公安机关采取技侦手段获取通话录音这一重要证据,而该录音能够印证李亚的供述,证实何志军电话中和李亚约定购买50克冰毒用于贩卖。毒品案件是隐蔽性极高的犯罪,通话录音是否作为证据使用对案件的定性至关重要。录音所获取的信息材料,完全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庭审证据使用。
此外,在另一起事实上,两名直接证人均证实,王某曾电话联系何志军购买了3克多冰毒。关于犯罪的时间、地点、价格、数量等重要信息,二人的证言均能够相互印证,且与通话记录相吻合。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并未对全案证据进行论证分析,仅以“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为由”就将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定,属于事实认定不当,导致量刑畸轻。
峰回路转,二审抗诉终获改判
为有力打击毒品犯罪,姜堰区检察院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提出抗诉。泰州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抗诉有理有据,决定支持抗诉。
泰州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对姜堰区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予以采纳,认定何志军贩卖冰毒50余克,撤销原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据了解,二审判决书对技术侦查所获取的录音证据效力予以分析,认定该录音取证程序合法,录音内容反映了何、李二人曾经商谈毒品交易数量和毒资给付方式,与李亚到案后的供述一致。鉴于录音公开质证可能产生不利后果,上述录音已转化为文字文本,并交何志军及其辩护人质证,二审法院对录音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