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任管理规范化 监督情形更明晰

14.07.2016  13:05

      日前,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可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的11种情形实施监督。

  《办法》重点明确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机制、选任条件和程序,抽选履职程序等,规定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检察院配合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办法》要求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人选,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办法》还规定,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从信息库中随机抽选,并通报检察机关。

  《规定》明确了11种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的情形,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以及刑事赔偿案件办理情况等程序性信息建立台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应当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在接待属于本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时,应当告知其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