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劝返回国2015年首例外逃贪官 逃亡海外6年

15.06.2015  17:39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消息,2015年6月15日,逃亡海外6年的吕某某经检察官及其家人多次劝告,最终选择从菲律宾回国投案自首。据悉,吕某某是2015年北京市首例经劝返回国自首的外逃贪官。 

  据介绍,吕某某,男,57岁,北京市人,原北京某高校下属一家公司副总裁。2001年至2004年,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在担任该公司副总裁期间,伙同单位另外5名高管成员,违反国家规定,共同商议决定采取转移房租收入、隐瞒收支情况的方式,将国有资产2100余万元作为奖金私分给集团员工,数额巨大,其中吕某某个人作为公司高管分得100余万元。 

  2009年9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对吕某某立案侦查,在此之前,吕某某已经前往菲律宾。 

  2009年立案后,办案单位及时与吕某某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并不断通过吕某某在国内的亲属规劝其回国投案自首。经过北京市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吕某某于近日主动表示愿意回国投案。 

  在北京市追逃办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统一指挥协调下,吕某某于6月15日从菲律宾回国自首。吕某某下飞机后,被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的检察官带回检察机关进行讯问。 

  检察官介绍,下一步北京市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力度,特别呼吁吕某某案中仍然在逃的该集团公司总裁叶某某早日回国投案自首。 

  对于公众普遍关心的检察机关开展追逃追赃工作有哪些困难这一问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大要案指挥中心副主任韩军介绍说,主要存在三个难点:一是找人难,特别是追捕潜逃境外的贪官难度更大。二是追赃难,许多贪官被抓已经是两手空空,赃款有的被挥霍、有的被骗走,转到境外的赃款追缴起来更难。第三个难点,是要积极争取当地的执法机关的积极配合。 

  韩军表示:“无论多难,无论犯罪嫌疑人逃到哪里,也无论逃了多长时间,检察机关都会坚持不懈地将他们依法缉捕归案,决不允许任何人逍遥法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6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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