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时未达到医保规定缴费年限 医保费该谁补缴?

16.12.2014  12:56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男、女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一定要分别缴够25年、20年,才可以在退休以后继续享受医保待遇。如果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未能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可以在退休前一次性补足医保的缴费年限。日前,我市某公司退休职工郭国秀向《作风与民生》栏目组反映,自己遇到这样的烦恼事: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自己只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用6年,如今需要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这些费用该由谁来承担?

 

昨天,栏目组记者与郭国秀的家人取得联系。据其家人介绍,今年55周岁的郭国秀是聋哑人,1985年起一直在一家企业工作。1999年该企业改制,由镇办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今年9月份,年满55周岁的郭国秀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自己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是从2008年开始的,至今共6年,由于一定要缴够20年才可以在退休以后继续享受医保待遇,需要一次性补足14年缴费。他们为郭国秀多次与企业联系,希望企业能补足相关费用,但一直未能如愿。

 

栏目组记者随即来到市人社局。据市人社局相关责任人介绍,根据我市2013年出台的《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等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规定缴费年限的,需按退休时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8%计算一次性补足其规定年限的医疗保险费。该文件同时规定:参保人员与退休前所在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应参保而未参保年限的一次性补缴费用,应当由所在单位承担。根据2002年我市出台的相关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私营个体企业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照相关政策,郭国秀退休前与所在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应参保而未参保年限的一次性补缴费用,应当由所在单位承担。

 

郭国秀与用人单位的争议将如何解决?栏目组将对此事的进展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