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拾金有奖”法规为啥引热议

13.07.2015  13:37

  据报道,迪拜推出的新法律规定:捡到非失主故意遗失的金钱或实物,需在48小时内上交警局,否则视为犯罪。而拾金不昧者可按情况获得失物价值10%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迪拉姆(约人民币8.5万)。若失物一年内无人认领,拾金不昧者可得所拾全部。

  迪拜这条法律一出引来国内一片热议,有人在感叹这条法律人性化的同时,又不禁将它与国内的相关法律做了对比。我也发现国内关于遗失物的处置上面还是有需要改进之处的。

  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拾得遗失物,你最多只能获得保管费或者是拿到失主悬赏的费用,而且保管费的额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很可能引起冲突。

  除此以外,第111条又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好吧,拾得遗失物后你还必须好好保管,丢失也算你的责任。

  这会导致什么?一、捡到失物交了也没有报酬,心存侥幸的人就会侵占遗失物;二、交还失物时,双方可能就保管费产生争执,好事也变成了坏事;三、既然捡了它还需要保管,出了差错还要负责,出力不讨好。

  再来看遗失物最后的归属地。物权法第113条规定:“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相比之下,我觉得捡到东西最好的办法并不是全部归公。如“30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的规定。

  这些都是物权法可以改进的一个方向。(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