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前拆迁协议迟迟未兑现 江都丁沟村民告赢镇政府

25.03.2015  14:01

  中国江苏网3月25日讯 几年前因浴室拆迁,江都区丁沟镇村民滕某与村委会签订协议,在拆迁地段帮助滕某购买一间70平方米的门面房,滕某承担7万元,其余款项由村委会、镇政府补足。其间,由于村组合并,拆迁协议一直未能兑现,去年,滕某将所在村委会和丁沟镇政府告上法庭。近日,江都区法院判决,腾飞村委会给付滕某门市房折价款91.28万元、经济损失18.75万元,合计110.03万元;丁沟镇政府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A 浴室拆迁已9年,补偿一直未兑现

  9年前,丁沟镇光林村滕某拥有一家浴室,妻子残疾找工作不方便,主要依靠经营浴室谋生。

  滕某介绍,2006年9月8日,他与光林村委会达成协议,就浴室拆迁安置事宜达成意见,后因种种原因,上述协议未能履行。

  2008年1月20日,滕某委托妻子与光林村委会、丁沟镇政府签订拆迁安置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光林村委会、丁沟镇政府帮助滕某购买一间70平方米门面房,滕某承担7万元,光林村委会、丁沟镇政府分担其余房款,超出部分由滕某按市场价补足。

  后因区划调整,光林村并入腾飞村,滕某妻子与光林村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充协议,一直未能兑现。去年上半年,滕某向江都区法院提交诉状,将腾飞村委会和丁沟镇政府告上法庭。

  滕某向法院主张,两被告一直未能履行补充协议,造成他和妻子生活困难,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门面房折价损失98万元、拆迁经济损失76万元。

  B 被告辩称:未明确安置门面房

  去年12月3日,江都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中,腾飞村委会和丁沟镇政府代理律师辩称,拆迁补偿协议未能兑现,事出有因。由于城市规划调整,导致被拆迁地段至今未开发商品房,被告无法按合同约定对原告进行安置。

  代理律师还表示,对原告滕某造成的损失,可以根据相应的价值进行赔偿,滕某的损失请法院依法判定。

  对于滕某的主张以及提供的证据,被告律师辩称,补充协议中约定,如原告在开发商处购买70平方米以内的门面房,腾飞村委会和丁沟镇政府补偿7万元以外的余款,并没有约定直接将门面房安置给原告滕某。

  被告律师还对滕某索赔的金额提出质疑,表示应按2006年丁沟镇同地段的门面房价格计算,每平方米应不超过4000元。原告滕某每年的损失应当是纯利润2万元左右。

  辩方律师还称,丁沟镇政府不适用被告,镇政府公章是加盖在见证人处,仅仅是作为见证人,不应该承担责任。

  C 法院判决镇政府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村委会和镇政府代理人提出的主张,法庭并未完全采纳。对于被告提出的“并没有约定直接将门市房安置给原告滕某”,法庭审理认为,拆迁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在开发商处购买70平方米以内的门面房,自己只需付购房款7万元,余款由二被告及开发商分摊,上述约定足以说明,二被告认可在开发商处购买一70平方米以内的门面房安置原告。

  对于被告律师提出“应按2006年丁沟镇同地段的门面房价格计算”,法庭也未采纳。

  法院庭审认为,因被告明确表示不能对原告进行房屋安置,应按市场价格折价对原告进行补偿,即应补偿原告91.28万元。多年来房地产价格已有了很大的上涨,被告主张按2006年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对原告进行补偿显然不公平,被告应按现在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对原告进行补偿。

  对于被告律师提出的“丁沟镇政府”不承担责任的主张,法庭庭审认为,丁沟镇政府虽然是在见证人处加盖的公章,但补充协议内容中,约定了丁沟镇政府应承担的责任,丁沟镇政府的行为实际上是债务的加入。丁沟镇政府主张其仅为见证人,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滕某主张每年经济损失为9.5万元,被告认可每年纯利润2万元左右。法庭审理中,根据原告所经营的项目、经常营业额、经营场所所处位置,参照有关部门的意见,酌定原告每年的经济损失为2.7万元。

  日前,江都区法院宣判,被告腾飞村给付原告滕某门面房折价款91.28万元、经济损失18.75万元,合计110.03万元;丁沟镇政府对应给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