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法院首例海洋生态修复判决执行

16.05.2016  23:11

  5月11日,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组织实施增殖放流活动,修复海洋环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伦同、行政庭庭长方愚等领导对活动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也派员对活动进行了监督。连云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唐涛、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孙伟参加了本次活动。当日共计放流虾苗1365万尾。

   案件起诉:要求被告人修复海洋环境

  被告人李某等六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同时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六被告人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6月初至7月30日,被告人尹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召集并商定由被告人李某、秦某、秦某甲、李某某、秦某等人在伏季休渔期间违规出海作业捕捞,所捕获海产品由其集中收购。商定后,被告人李某、秦某、秦某甲、秦某乙、李某某相继于6月份先后开船至大丰市斗龙港,在被告人尹某的安排下前往127、128海区从事流刺网生产作业,所捕获的水产品均由被告人尹某收购。至2012年7月30日,上述人员非法捕捞水产品涉案价值合计80余万元人民币。经连云港市赣榆区海洋渔业技术指导站专家作出生态修复意见,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影响海洋动物休养繁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专家意见修复其造成的损失需81900元人民币。

  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李某、秦某、秦某甲、秦某乙、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被告人明知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仍非法捕捞,其行为破坏了海洋水产资源的正常生产繁殖,损害了海洋生态环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海洋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案件审理:引入专家及公众参与环境司法

  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确定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并应当进行修复。为了进一步贯彻司法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证渔业专家制定的生态修复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连云区法院将该修复方案通过报纸、网络、该院的官方微博、微信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对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并与专家进行论证后,确定修复方案。开创了广泛吸纳社会公众参与环境司法的环境资源审判新机制。

   案件判决:增殖放流,修复海洋环境

  连云区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等六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对六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适用缓刑,同时判决六被告人通过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的方式修复海洋生态环境。其中一名被告人不服该判决,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6年4月1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执行:专家参与,海洋牧场内增殖放流更规范

  本次实施增殖放流活动的地点位于江苏省唯一列入全国首批20个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之一的海州湾海洋牧场示范区内。为了提高放流虾苗的成活率,保证放流效果,连云区法院邀请连云港市及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及渔业指导站的渔业专家(朱孔文等三人)全程参与,监督、指导放流过程。

  增殖放流前,渔业专家首先对准备放流的对虾苗进行了开包查验、清点。专家在等待放流的虾苗中随机抽取部分进行了清点,确定虾苗数量。之后,专家随机选取了部分虾苗,对其长度进行了仔细测量,保证增殖放流的虾苗规格符合要求。专家将就检验过程形成书面检测报告。之后,渔业专家详细讲解了增殖放流的程序、要领及注意事项。船只到达海州湾海洋牧场示范区后,参加活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各被告人在渔业专家的指导下按照要求将虾苗放入大海,晶莹剔透的对虾苗踏着海浪游向了远方。

   判决启示: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

  “通过增殖放流,可以最大限度的恢复被非法捕捞海产品犯罪行为破坏的海洋渔业资源,修复海洋生态环境。更可以提高渔业经济效益,促进渔民增产增收。”连云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唐涛说。被告人李某在增殖放流结束后也感慨颇多,他深刻认识到国家设置禁渔期、禁渔区对海洋渔类休养生息的重大意义,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同时作为渔民,他也动情的说:“增殖放流,不但修复海洋环境,更可以促进渔民增收,真是利国利民的好事”。

   后语:  环境司法为经济发展助力,为生态文明护航

  增殖放流对虾苗是生态修复的一种有效方式,是连云区法院环资审判执行方式的一种大胆探索,该院还判决采取补种复绿等多种方式进行修复。连云区法院自被省院指定承担环资案件集中审判工作以来,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和指导下,积极构建立体化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在审判模式专业化、公众参与环境司法、恢复性司法机制运用及环境保护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积极作到环境司法为经济发展助力,为生态文明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