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开出污染行为禁止令

02.04.2015  09:13

   两被告在刑满释放五年内不得从事与污染相关活动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于今年2月宣判,两名被告人在获刑被罚的同时,还收到国内首张“禁止令”。两被告被法庭判令在刑满释放5年内,禁止从事与污染工作相关的活动。

  据此案的承办法官孙晶晶介绍,2014年3月,涉案的骆某在沭阳县非法从事加工医疗废物时,就被当地的环保部门叫停过。

  由于在沭阳县干不下去了,利欲熏心的骆某不思悔改,伙同郭某在无医疗废物加工资质的情况下,从山东省等地购买医院使用过的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等医疗废物18吨。他们又窜至江苏连云港市灌云县租用场地,雇佣当地留守妇女进行人工分解,欲将这批医疗废物加工成塑料颗粒出售,后被灌云县环境执法人员查获。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依法构成污染环境罪。”孙晶晶说,他们审理后对骆郭两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为有效预防两名被告再次实施污染行为,法院还依据《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有关条款,针对性地对两人发出了行为“禁止令”,两被告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不得从事与排污相关的工作和活动。

  “在个人信用制度已经在逐步实施的今天,涉环‘禁止令’的出现,能够加大环境违法犯罪涉案人的成本。”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主任耿晓蓉指出,海州法院发布“禁止令”是探索之举,将有效遏制环境违法犯罪的发生。

  据了解,江苏省首家基层环保审判庭就设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海州区人民法院会同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各县区环保局、各县区公安部门拟定了《关于建立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另外,海州区人民法院还建立环境执法联动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对联席会议和联络员的具体人员、会议内容以及联席会议和联络员的具体工作规则加以明晰。

  海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姜长安介绍,海州区人民法院还建立了信息库,共享未涉密的信息资源,并对有严重污染前科的人员予以标记。(韩东良 王从帅 张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