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2015年1月起实施

02.03.2015  19:21

  连云港市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市区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享受大病医保的二次报销待遇,报销比例不低于50%,并且报销额度没有封顶限制。此项惠民政策的实施,将有效降低群众大病费用负担,缓解大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这是连云港市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的又一新举措,为群众又构筑了一条牢固的医疗保障防线。 

   受惠人群  市区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根据规定,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受惠范围为市区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云港市已于2013年在省内试点实施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将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员纳入了大病保险制度,此次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实现了连云港市大病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经医保补偿后,个人超过合规医疗费可再报销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是指对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待遇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额度水平的住院和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其中,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发生的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规定除自费费用以外的医疗费用。 

   分段按比例报销支付比例不低于50%  

  市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水平按照“分段计算、累加给付”的原则确定。对于参保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万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报销比例分为三段,1万元至5万元(含)之间报销50%;5万元至10万元(含)之间报销60%,10万元以上报销70%,上不封顶。 

     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4元  

  2015年的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基金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从城镇职工个人账户每人每月提取1元(个体参保的在职人员,应在每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次性缴清),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中每人每月提取1元。筹资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报销流程 和基本医疗保险一并结算  

  职工大病保险将依托现有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站式”同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在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保险卡就医的,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时,大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将一并实时结算。参保人员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就医而未持卡结算的,在回本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时,大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将一并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