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未经检疫 商家被判十倍赔偿
05.11.2015 19:37
本文来源: 江苏新闻网
近日,昆山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消费者吴某在昆山某购物中心购买了5017元的进口食品,后来发现该食品无中文标签,也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疫,便将该购物中心业主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潘某退还5017元货款外,还要支付价款十倍即50170元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是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均无中文标签,亦未能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故应认定为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予以销售的行为,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货款5017元,并支付赔偿金501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编辑:唐娟本文来源: 江苏新闻网
05.11.2015 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