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节“收礼”算受贿么?算!

29.09.2015  11:14

  孔乙己曾经有个反问:读书人偷书,能算偷么?

  啼笑皆非之余不免感慨,曾经小学生都懂的道理,许多国家干部却不明白!过节“收礼”能算受贿么?国家工作人员队伍里不乏这样的“孔乙己”。

  每逢佳节,亲朋好友都会互相走动,互送礼品,互致问候。寻常百姓之间互送礼品不在价值高低,数量多寡,只在于彼此间的那份情意。而在一些人那里,送礼却变了味道。少数“免疫力”差的党员干部,也因此感染上“节日病”,并开始蜕化。

   众所周知,受贿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是否定义为受贿不是看收受贿赂是哪个时间,而是看是否有收受他人钱物的行为。如果按照“过节收礼不算受贿”的理论,那估计就没有贪污腐败而言了,也就没有贪官了。

  2005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同姓的小编表示已经哭晕在厕所)在担任扬州市某镇党委书记、卫生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家中、办公室等地,数次非法收受扬州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扬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某、江都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任某某等多人所送现金,共计50余万元。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谭某某犯受贿罪被高邮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2008年至2014年间,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担任扬州市某环保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扬州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扬州市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杭某某等多人所送的现金、购物卡等,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2015年7月2日,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被高邮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这两个人所收受的贿款大都来自于行贿人的所谓的节日“送礼”,他们也怀着孔乙己一样的想法,过节“收礼”理所当然。

  现在,你还觉得过节“收礼”不算受贿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