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修订完成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其核心思想是解决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是决定性作用,政府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守夜人。
2014年,江苏省出台《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辐射环境检测工作全面交给市场,同时积极探索对检测机构的监管方式。办法试行三年来,有13家检测机构通过能力认定,取得了辐射检测资质,有力推进了辐射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在保证检测质量、保障核与辐射安全,以及推动建立规范统一、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辐射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去年以来,省环保厅对办法试行情况进行了全面回顾评价,对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在简政放权、推进监测市场社会化方面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及国务院、省政府权力事项,修订完成《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近期将正式实施。
辐射安全的“五大特性”决定了辐射安全监管必须“实施最严格有效的全过程安全监管”。辐射环境检测作为辐射安全监管的重要一环,也必须“坚持从严管理”。《办法》通过规范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能力认定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整合社会辐射环境检测资源,培育和引导社会辐射环境检测力量,服务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充分体现了环保部关于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要“积极引导、加快培育、规范管理、依法监督”的指导方针。
《办法》对检测机构采取分级和分类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按照环保部“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的要求,对为环保部门辐射环境监管和决策服务的甲级检测机构,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对为市场提供服务性检测业务的乙级检测机构,规定了行业公认的保障检测质量和基本服务能力、避免低成本恶性竞争的基本条件。甲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电离辐射类和电磁辐射类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现场监测等工作,并可承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辐射监测任务。乙级检测机构可承担社会委托的除Ⅰ类放射源和移动γ探伤等高风险源以外的电离辐射项目或电磁辐射项目环评监测、年度监测工作。
《办法》修订以“降低准入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基本原则。明确5种行为将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增强了可操作性: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拒绝接受检查的;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出租、出借能力认定或者超越等级、类别接受委托进行监测的;未通过业务能力认定复查的;抽查或年度检查(考核)不合格的等情形。一旦发现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特别是数据造假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办法》明确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的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和认定考核工作,以保持全省标准把握上的一致性,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则下放给设区市环保局,强化属地监管职责。
《办法》的实施将加快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新体制,有序推进辐射环境检测市场化、社会化,保证监测数据的科学、规范、有效,最大限度地杜绝事故隐患,保障核与辐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