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他人撞死行人 肇事者赔百万车主赔39万
无证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者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判赔偿91.9万元。让他没想到的是,借车给他使用的车主张某也被判赔偿39万余元。日前,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
借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2014年10月2日下午,南京市民张凯将自己的一辆吉利牌小汽车,借给无驾照的章悦使用。当天下午5时许,章悦在沿宝塔桥东街行驶时,将同向前方行人薛媛撞倒致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章悦无证驾驶驻车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且由于疏忽观察、处置情况不力引发事故,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薛媛的死亡,意味着章悦须担刑责。今年1月15日,公安机关以章悦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年1月23日其被依法逮捕。
肇事者赔偿百万,车主赔偿39万
庭审时,章悦辩称,事发时自己采取了刹车措施,但车辆驻车制动不合格。事发后,她及家人已支付了37万余元费用,现在愿意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而张凯在庭上也辩称,事发前是章悦主动要求开车,他碍于面子才将车借给其使用,当时并不知道她没有取得驾照。肇事车辆于2014年5、6月份年检,没发觉车辆有问题;同样,被告保险公司也辩称,由于章悦是无证驾驶,且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驻车制动不合格,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部分保险公司在支付款项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5月5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张凯在未询问章悦有无驾驶证的情况下,便轻率地将车辆交给她驾驶,且该车辆经检验驻车制动不合格,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比例法院酌定为30%;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章悦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按约不承担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并对交强险中赔偿费用享有追偿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