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加重伤者骨盆畸形责任怎分?

09.12.2014  20:11

  中国江苏网12月9日讯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被撞致伤残,但是受害人原有骨盆畸形。鉴定机构认为交通事故加重了受害人骨盆畸形程度,对残疾的参与度只有50%,但法院仍判决保险公司和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3年11月,李某驾驶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句容衣石线仑山湖附近时,与刘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李某受伤。刘某被认定承担全部责任。刘某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今年6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法院在审理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李某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李某有小儿麻痹症史,原有骨盆畸形,本次外伤加重了畸形程度,李某骨盆严重畸形愈合构成九级伤残(车祸外伤参与度为50%)。

  保险公司及刘某均认为,交通事故仅是造成李某九级伤残50%的原因,李某自身健康状况不佳也占50%的原因,因此从赔偿来说,仅应赔偿一半的残疾赔偿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从交通事故受害人发生损伤及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看,应由刘某承担全部责任。虽然李某原有骨盆畸形,但这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故对保险公司与刘某提出的仅承担一半的残疾赔偿金的辩论意见不予采纳。(谢文龙 陈路)

编辑: 廉昕朦、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