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玻璃从天降砸坏车子该谁赔

07.07.2015  10:16

  

  刚买不久的车停在小区地下车库时,居然被坠落的采光玻璃砸了个正着,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后,获得车主授权追偿,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苏州吴中法院审结这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认定物业公司应该对涉案车辆受损承担赔偿责任,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3年4月,郭先生下班回家,将车停在了自己租的地下停车位。第二天一早,郭先生取车时却傻了眼,车位上方的一大块采光玻璃整个掉下来,砸在了自己的车盖上。这车才买几个月,仅开了一千多公里,之前小心翼翼从未出过事故,没想到竟被从天而降的玻璃砸坏了。

  郭先生修车花了5.5万元。随后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郭先生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同意将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物业没有尽到公用区域的安全维修养护责任,遂至法院起诉郭先生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要求赔偿车辆损失5.5万元。

  物业公司称,采光玻璃掉下属于地下车库的固有瑕疵,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其对地下车库的管理范围只是照明和清洁,对此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其次,采光玻璃掉下属于意外事件,无法预测,可能是安装结构不合理、搭扣件质量不过关造成的,也可能因为受到外力脱落,尤其是小区内经常会有小孩故意踩踏玻璃。物业公司认为,其已尽到正常的维护和管理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地下车库采光玻璃坠落致涉案车辆受损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吴中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将小区内共有设施的检查、维护、管理责任交由物业公司负责,因此物业公司是地下车库采光玻璃的管理人,其负有合同约定的对共有设施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完好的义务。涉案保险事故中地下车库的采光玻璃坠落,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在未能举证其已按照《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538-2002》要求进行巡查并掌握房屋设施设备完好状况、对完损程度作出评估的情况下,应当对采光玻璃坠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保险公司5.5万元。

  法官提醒: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例如,当车辆出事故而自己无责的时候,车主可以让保险公司现行垫付赔偿款,将追偿权转给投保的保险公司,再由保险公司向肇事方或其所在的保险公司追偿保险赔偿金。因此,用好这一项权利,可以大大缩短理赔时间,省去亲自向对方索赔的烦恼。

  □本报通讯员辛欣马俐

编辑: 刘 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