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车位邻里打官司 法院不支持"先来后到"驳回起诉

25.06.2015  20:54

  新华报业网讯 南京的陈先生和章先生是同一小区的邻居,几年前章先生买了车,并将车停在陈先生单元门前的一个收费车位上。后来因换物业等原因,章先生有段时间没交车位费,而就在这时陈先生买了车,并“合法”占用了章先生原来的车位。双方随后为这个车位的归属问题闹僵,无法调和之下,章先生将陈先生告上了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今天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在对共有物使用问题上,原告主张的“先来后到”习惯不能当然适用,先行使权利的共有人不能永远单独行使共有权。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南京市鼓楼区汽轮七村小区建成于2002年,原告章磊一直是这里的老住户。2010年3月,章磊买了车,并与小区物业达成约定,将车停在所居住楼房对面的65号停车位上,从此其一直正常使用该车位。

  2014年1月,安得鑫物业公司成为该小区新一任物业,该物业进驻小区后,章磊认为其服务质量不好,故从此暂停止了车位费的缴纳。2014年6月的一天,邻居、即被告陈刚家买了车,并占用了65号车位。章磊发现后,即去找陈刚理论,但对方称,自己向物业公司交了车位费,获得65号车位使用授权,况且这个车位就在自家门前,理应由自己使用。

  陈刚不肯让出车位,章磊只去找物业交涉,但物业认为其不缴纳车位费,自然要失去车位使用权。但章磊不服,认为自己不缴车位费系事出有因,按“先来后到”的顺序,这个车位怎么也不该被陈刚占用。在章磊的据理力争之下,物业公司单方面作出承诺:“章磊对65号车位有优先承租权,该车位从2014年10月起,仍由章磊续用。”物业公司在作出该承诺后,收取了章磊缴纳的泊车费300元。

  得到物业的承诺并重新缴费后,章磊本以为能继续使用65号车位,但没料到陈刚断然拒绝了他的要求,坚决不愿让出65号车位。

  章磊咽不下这口气,前不久,他一纸诉状将陈刚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并将安得鑫物业公司列为第三人。章磊在诉状中称:无论从历史使用角度,还是从现在交费情况来看,65号车位都应当由原告、即本人使用,否则人人都争抢车位,小区就会陷入混乱状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刚停止占用并返还原告65号停车位,第三人赔偿原告车位费损失300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陈刚辩称,被告是正常使用自己的车位,第三人收取了被告的车位使用费后,才将65号车位安排给被告使用,且该车位就在被告家门口,从传统习俗看亦理应由被告使用。第三人后来对原告作出的单方承诺无效,因为被告还在诉争车位承租期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安德鑫物业公司在案件审理中述称:第三人于2014年初对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65号车位之前由原告使用,因2014年1至9月其没有缴纳车位使用费,故才将车位安排给被告使用。在原告要求下,第三人曾协商安排其他车位给原告使用,但原告坚持要求使用65号车位。后来原告车辆也实际停放在小区内,故其缴纳的停车费用不应当退还。

  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业主对于地面停车位所享有的共有权并非专有权利,本质上不具有排他性。原、被告均为小区的业主,在诉争车位的使用资格和权利基础方面,应当与所有业主一样而一视同仁。原告先购车的事实,并不能当然产生排他并永久使用停车位;另一方面,诉争车位距离被告房屋虽然更近,但也不应以此作为确定使用权的标准。但基于业主权利的平等性原则,对于具有稀缺性的停车位,在新使用人实际交费并使用车位的情况下,原使用人并不能通过再交费的方式来当然恢复此前的诉争车位使用权利,亦不得通过强力方式改变占用现状。

  如今城市老小区停车成了大问题,也正因为如此,本起“小案件”才受到公众的“大关注”。针对该案现象的普遍存在,本案审判长杨向涛说,本案中,由于停车位使用问题涉及业主共有权利的行使,故应当考虑业主权利的平等性、稀缺物品使用权机会的均等性等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使用方法。先购买车辆的业主,不能以“先来后到”为理由,忽视后购买车辆业主所拥有的公平使用停车位的合法权利。因此,原告所称的“先来后到”的民事习惯,既没有业主大会决定等合法性前提,也不具备处理争议的合理性基础,故不应作出本案处理依据。(文中章磊、陈刚为化名)

  通讯员 李自庆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顾敏

编辑: 莫小羽、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