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带头办案]樊跃先:让我体会到特殊的“职业愉悦感”
作为员额检察官,我一直认为,办理案件是当然的主业。今年以来,我先后办理了8件公诉案件、1件批捕案件,既从办案中深切感受到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社会带来沉重的伤痛,也在精细司法中体会到法律人特有的“职业愉悦感”。
6月份,我办理了一件介绍卖淫案件,系被害人父亲报案而案发。
犯罪嫌疑人汤某与被害人钟某系男女朋友关系,相识半年多时间,后汤某为偿还债务而将钟某介绍给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一家洗头房进行卖淫活动,并与洗头房老板约定六四分成,汤某拿六成,陈某拿四成,至案发时,钟某卖淫了四次。
这起案件公安机关是以强迫卖淫罪立案侦查的,但在报请审查批捕阶段时将涉嫌的罪名改为了介绍卖淫罪,本院批捕案件承办人也是以涉嫌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的。
在审查起诉该案时,我发现,据被害人钟某的证言,汤某曾以暴力殴打的手段对其进行威胁,强迫其从事卖淫活动,用以偿还交通事故赔偿款。
而汤某的供述和钟某的陈述存在较大的出入。汤某承认殴打过钟某,但不是为了强迫她卖淫,而是因为其他原因发生了矛盾,钟某的卖淫是自愿的,并且是钟某自己提出来的。钟某说是因为汤某与别人发生了交通事故,要赔偿四、五万元,自己没有钱赔偿,要钟某卖淫来赔钱,钟某同意且是自愿的。
围绕这一对定性和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细节,我在审查案件核实证据及提审中格外留意,进行了反复认真核查。
在提审汤某的时候,对汤某进行了反复讯问,结合全案证据材料,我发现难以认定汤某强迫卖淫的情节,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起诉。
7月10日,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以介绍卖淫罪对汤某提起公诉,在开庭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
考虑到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可能会使案件量刑发生变化,我又认真研读新的司法解释,再一次审查全案细节,重新修改提交了量刑建议书。
在补正完量刑建议书,充分整理好自己的出庭准备材料之后,面对面前厚厚的案卷材料,感觉十分踏实。
作为一名检察战线的老兵,对每一起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遭受的伤害和社会稳定秩序被破坏,自己的内心是沉痛的,有着对犯罪天然的憎恶。但办理案件中又不能为情绪左右判断,既要有悲天悯人的情怀又要明辨公理,准确适用法律。检察官需要通过平和精细的司法活动来践行检察为民的宗旨。
精细司法,保证办案质量,不枉不纵,是敬业精神的体现,也能让人体会到这种特殊的“职业愉悦感”。
(作者系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