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上被足球击中眼睛 受伤学生状告同学和学校

17.01.2019  13:32

学校体育课上,同学之间进行足球比赛,不料一人被足球击中,致左眼受伤,惹出一场赔偿官司。日前,靖江法院江阴园区法庭审结此案。

张林与丁成是我市某中学学生,张林是校足球队队员。2018年1月,在一堂体育课上,张林与丁成均参加了足球对抗赛,比赛过程中,张林被丁成所踢的足球击中,致左眼受伤,学校老师随即将他送至附近医院检查,并支付医疗费300多元。因学校特地为足球队队员购买过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按规定理赔了张林因本起事故产生的医疗费。

张林左眼受伤后,虽经医治但造成视力下降。张林父母向丁成父母和学校提出赔偿要求,丁成父母和学校都认为张林左眼受伤是意外。

张林作为原告,将丁成、丁成父母、学校告上法庭。9月份,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张林左眼损伤不构成伤残等级,建议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限30日。张林要求丁成父母与学校各半承担自己因这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1万多元。

审判法官介绍,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犯公民人身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经审查,法官认为,这起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足球比赛过程中,被告丁成虽不存在伤害同学张林的主观故意,但其在踢球时未能注意周边环境、确保安全,致其所踢的足球击伤张林左眼,存在过失,对事故的发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张林虽是未成年人,但事发时已年满14周岁,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为校足球队队员,在比赛过程中更应注意自身安全、及时避让,因疏于观察、防范而被足球击中受伤,自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学校依法对这两位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但在教学过程中,未能注意到两位学生在踢球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并及时予以制止,致损害后果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但学校不是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仅对张林的损失负次要责任。至于张林的损失金额,法官审理后认为损失及鉴定费合计为1.1万余元。

江阴园区法庭判决,被告丁成及学校分别对造成张林人身损害的后果承担45%、30%的责任,张林自负25%的责任。因丁成为未成年人,其过错责任依法由父母承担。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