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通报3起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被告人大多是农民
中国江苏网12月9日讯 4日,通州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审理的3起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据不完全统计,我市法院今年已审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8件,数量比去年略有下降。虽然这些案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但有毒、有害食品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构成危害不容小视。
有毒、有害食品危害健康
被告人沈某、梅某夫妇在浙江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经营羊肉生意。2010年起,两人从如皋市何某、通州区鲁某等人处低价购进死因不明的羊及羊肉,加工后,在桐乡市乌镇农贸市场出售,或销售至乌镇景区饭店,供他人食用。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鲁某等共销售给被告人沈某夫妇死因不明的整羊3536只、重7022.5公斤、销售金额计人民币27677元,死后屠宰的羊肉729.5公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240元;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何某共销售给被告人沈某夫妇死因不明的整羊1898只、重3635.5公斤,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6665元。通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了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一起案件的案情同样令人触目惊心。盛某等人,明知陈某等人在南通开发区竹行街道、小海街道、通州区张芝山镇等地的生猪屠宰场、农贸市场,收购猪的水油、囊膪、卖肉人修割下的碎肉等猪下脚料,用作原料,各自在其居住的张芝山镇帮助陈某采用土灶熬制猪油,通过“水洗”变白用作食用猪油出售。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帮助生产上述猪油销售金额约计人民币120多万元。被告人均被判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到,犯罪分子为了牟利,低价收购不符标准或有毒有害的原料,生产的食品自然不可能符合安全标准,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犯罪者法律意识淡薄
法官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我市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呈现几个共同的特点。
从犯罪主体上看,被告人大多是农民,且以本地区的农民为主。他们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他们中大多数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问题,但抱着侥幸心理,仍然继续生产、销售。
食品安全犯罪,往往涉及原材料、添加剂等购置、加工以及销售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形成犯罪产业链,加工、销售也是在多人相互配合下才能完成。因此,共同犯罪在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占较高比例。
从危害结果上看,今年的这些案件,虽然均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但是,有毒、有害食品在市场上公开销售,涉及人员多,社会危害大,群众关注度高。
从严打击,威慑食品安全犯罪
通州法院已审结的两起案件中,10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人,5人被判处实刑;两起案例,罚金计60余万元。
在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方面,我市法院坚持从严打击的原则,加大了财产刑的判处力度。
对于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法院今后将主动发布审判信息,向社会公布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成果,营造遏制和打击此类犯罪的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刑事司法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功能,预防新的食品安全犯罪发生,防止受过打击的犯罪分子再次犯罪。
记者 任溢斌
编辑: 廉昕朦、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