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手持40万借条 起诉索款被驳回
法院:仅有借条难获支持,需提供借款交付的事实凭证
有借条就能打赢官司吗?未必。日前,市法院江阴园区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张武持借条起诉王强,要求王强归还借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但他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支付给王强40万元钱的事实,最终败诉。
去年10月份,张武以王强写的借条为证,到江阴园区法庭起诉王强,称王强因做生意需要,在2015年8月的一天到他家里借现金40万元,口头约定在当年12月底归还并付息,当时他家刚好有这么多现金,便借给了王强。借款时,他的妻子在场,王强当场出具了一张“今借到张武人民币现金肆拾万圆整”的借条。然而,他多次到王强家里催要这笔钱,却分文未得,于是决定起诉王强。
对于张武的起诉,王强辩称没有收到过张武的借款。2015年,他只向赵洪借款28万元,2015年8月的一天被赵洪、张武等一伙人带到张武家里,写下借张武40万元的借条,实际上张武并未借钱给他。他将赵洪的借款连本带息全部还清后,忘记将借条要回,与赵洪的债务结清协议中载明的债务与本案借条实属同一笔。何况,巨额借款既无担保也无抵押,明显有悖常理。
而张武无法提供其已将40万元现金实际交付给王强的证据,庭审中亦无法陈述清楚资金来源、资金清点人、清点时长、装载器具等交付细节,法官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不能光凭借条来证明,还需要有借款已交付的事实凭证。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是不生效的。
(文中均为化名)
借钱别忘保留事实凭证
提 醒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层出不穷。原被告均无法提供除借条以外的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借条只要是本人亲自签字,就属于直接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但并非持有借条就一定能胜诉,法院还需要审理整个借贷的过程是否合法以及借贷是否发生,结合出借人的经济实力、资金往来、是否符合日常行为规范等来判定。
张武起诉王强的案例中,所涉借款金额较大,而原告却不能完成举证义务,主张事实的依据不足,因此法官不予采信。此案也给市民提了个醒。
司法界人士建议,向他人提供借款时,要多留个心眼,最好的方法就是要求对方书写借条,同时尽量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打到借款人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保存好凭条。若以现金形式支付,务必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同时保留款项来源的证据(如取款凭条)等,以便诉讼中将上述材料结合到一起作为完整的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趁着未支付款项,还应留下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一旦对方真的不还款,需要诉讼时非常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