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起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标准进一步提高

29.12.2015  19:34

  按照有关规定,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享受离退休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障待遇,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为提高市区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对苏州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以及基础养老金标准作进一步提高。

  一、个人缴费标准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200元、1680元、2160元、2520元四个档次。

  二、政府补贴标准

  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的补贴标准调整为,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300元;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360元;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每人每年补贴420元。

  三、基础养老金标准

  参保人员本市市区户籍满20年,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人每月430元;本市市区户籍不满20年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每人每月290元。

  四、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调整为3900元。













稿件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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