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院公布4起破坏环境案
省高院公布4起破坏环境案
6月4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依法保护生态环境、依法惩处破坏环境的4起案例。除了省环保厅公布的太原市晋源区废品收购站非法处置铅酸电池一案之外,其余3起案件分别如下:
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男子获污染环境罪
李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非法开设粗不锈钢洗选加工厂。2014年4月初,李某在生产厂房东侧私挖长30米、宽15米、深5米的渗坑,将生产所产生的污水从车间内的沉淀池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渗坑内。2014年6月8日,太原市环保联合执法专项检查行动组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非法排放污水情况后封锁保护现场。
2014年6月9日,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对沉淀池内的生产污水进行采样,太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并经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确认,在污水中检出锌、镉、铁、锰、铬。
李某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采煤沉陷造成地质损害煤矿被判民事赔偿
2008年3月起,阳泉市某村143户村民家建筑物出现门窗变形、墙体开裂、地面出现裂缝和隆起等现象,该村村委会所属建筑物如学校教学楼、文化中心、卫生所等,以及道路、自来水管网、排洪涵洞等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
2008年6月,该村村委会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村委会所属建筑物、道路、水利设施等均在山西某煤业公司采煤沉陷地表变形影响范围内,是采煤行为导致其受损,损坏应由该煤业公司承担责任。阳泉某村村委会及143户村民,将某煤业公司告上法庭。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和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均认为,根据勘查报告及司法鉴定结论,足以认定原告方的财产受损原因系被告方因采煤行为引发地表沉陷变形所致,被告方应对原告方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1、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赔偿阳泉某村村委会所属自来水管网、村委道路、台阶、六角亭、水池、道路支护、小学西教学楼修复费用150余万元;文化中心、卫生所建筑物修复费用14.9万元;协助勘查、抢险、险情监察费用计96740元,共计174万余元。受损建筑物项目由村委会自行修复。2、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赔偿村民荆某等143户村民共计99万余元。3、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给付阳泉某村民委员会诉前支付的鉴定费用48万元。4、阳泉某村村委会所属的排洪涵洞由其自行修复,山西某煤业有限公司按修复后的实际长度以每米8742.11元赔偿。
扬尘污染拒不履行处罚钢厂最终被罚20万元
太原市环境保护局对太原某钢铁有限公司一次料场扬尘无组织散放,综合料场扬尘污染事件,于2014年2月11日做出并环罚字[201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立即制定全面提升治理方案完成整改,罚款10万元整。太原市某钢铁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拒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太原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并行执字第5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1、本案准予强制执行;2、被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某钢铁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太原市环境保护局交纳罚款10万元;3、因太原市某钢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加处罚款10万元。(记者 郭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