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自12月1日起全面实施跨省异地交通违法罚款收缴工作
12.12.2016 16:07
本文来源: 财政厅
根据《财政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要求,江苏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经过前期充分准备,于2016年12月1日起全面启动跨省异地交通违法罚款收缴工作。凡驾驶证核发地非江苏省的机动车驾驶人,在我省发生交通违法被交通警察处以罚款处罚的,被处罚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国任意网点缴纳罚款,同时,缴款人也可通过代理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纳交通违法罚款。由于行政处罚被撤销、变更或者缴款人因疏忽出现多缴款、重复缴款、错误缴款等情形,需要办理罚款退付的,缴款人应向处罚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
本文来源: 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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