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公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赣榆检察对一私企业主作出不起诉决定

24.09.2017  09:44

  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对一私营企业主及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6年9月23日,赣榆区一肥业公司内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名公司员工死亡,经相关部门认定,该起事故为责任事故。赣榆区公安局于2016年9月24日立案侦查,于2017年8月2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车间主任及生产班长3名犯罪嫌疑人向赣榆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承办检察官审查,事故的死者安全意识不强、冒险进入危险区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涉案工厂、法定代表人等缺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案3名犯罪嫌疑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同程度责任。案发后,涉事单位已积极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本区安监局已对涉事单位、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姚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02年成立,是该区首批招商引资企业之一,自成立以来一直按时缴纳各项税费,为该区的经济发展提供动力,同时也带动了周边劳动力就业,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从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等多方面考虑,如何用检察职权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为本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是承办检察官考虑的重点。最终,该院以3名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龙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