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让减负走进千家万户
“人口红利消退”“老龄化加剧”,这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也是时下多数普通家庭不得不直面的话题。不少网友坦言:“夫妻双方在拼命工作、供房供车、养育子女的同时,还有赡养四位老人的责任与义务,压力不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针对性地出台6项减税减负的专项附加扣除,其中包括“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通俗地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从明年1月1日起,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先将纳税人的赡养支出按相关定额要求,作为税前减除项扣除,再对综合扣除后的收入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和标准当如何界定?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在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情况下,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若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则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同时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在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情况下,《办法》允许赡养老人的支出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不论约定抑或指定分摊,两种情形下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其中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省税务局相关人士提醒,每户家庭涉及到的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哪些人可以在新的个税缴纳方案中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带来的实惠?
《办法》指出,适用于“专项附加扣除”的“被赡养人”具体指纳税人“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此处提及的“父母”,囊括生父母、继父母和养父母;“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李睿哲 王建朋)
来源: 新华日报 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