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获赠品,消费者本应高兴却很闹心
商场里、专卖店内,常有“买X赠X”的优惠,不过,其背后的猫腻却常令消费者头疼:不少赠品或是“鸡肋”,或是“空头支票”,还有一些成了商家免责的“挡箭牌”。消费者在赠品上吃了不少的亏。
“五一”促销季即将到来,昨天,记者罗列赠品“六宗罪”,提醒市民注意。
“身世”模糊:有的未标注生产厂商
记者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举报投诉中心了解到,今年以来,有5件关于赠品的投诉案件,而翻阅2013年、2014年的投诉记录,有关赠品的投诉案件共50余件,虽然并不多发,但是几乎每月都会出现一两件。
12315举报投诉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因赠品问题接到的投诉不多,究其原因跟消费者不懂得维权有很大的关系。就算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或是赠品没有按照当初商家给予的承诺进行赠送时,消费者多抱着“反正也不花钱”的心态,懒得投诉。
记者探访乐天玛特、世纪联华、大润发等超市看到,大型超市的奶制品专柜都有赠品捆绑销售活动,一些化妆品、日用品、电器专柜也是如此。记者虽然没有看到过期赠品,但有不少赠品属于临期产品,一些赠品“身世”模糊不清、未标注生产厂商。现场一名购物市民对此的回应是:“免费赠送也就是白捡的,没必要挑剔那么多,不会出什么太大的问题。”
记者在超市调查发现,大部分市民在选购商品时,对自己所购买的商品的质量很在乎,但对于赠品的质量要求不是很高。
惹是生非:劣质赠品带来烦恼
家住城区的何先生在江平路一汽车专卖店买了汽车,当时专卖店承诺赠送一台索尼平板电脑,并在合同作了标注,但平板电脑拿回来后,何先生发现平板电脑没有保修卡和合格证,外包装也没有标志。使用一段时间后,他发现平板电脑的运行流畅度也没有达到预期,质疑平板电脑是假的。调解人员介入案件后,双方各持己见,但专卖店无法拿出正规赠品凭证,最后同意贴500元给何先生。
梅女士则不幸成了过期牛奶的受害者。去年,她在世纪联华超市购买的牛奶是大瓶搭售小瓶销售,回去食用后发现小瓶的已经过期,导致腹泻。梅女士找到超市处理,超市只同意更换一瓶小的,不愿赔偿。经过调解后,超市态度转变,赔偿了医药费,并赠送4瓶牛奶至梅女士家中,得到了梅女士的谅解。
对此类案件,监管部门的态度是,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也应担责。同时建议消费者应该保存证据,主动就赠品问题和生产厂家、商家联系。
空头支票:承诺赠品不兑现
两个多月前,一名消费者在城区苏宁电器卖场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商家承诺赠送皮套,当时赠品没有现货,消费者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后,仍然没有等到商家的赠品。商家给出的说法是赠品缺货,无法兑现,但可以用赠品抵价去购买其他商品。该消费者无需其他商品,对商家的解决办法无法接受,将商家投诉到了12315。经调解,商家退了299元给该消费者。
12315举报投诉中心的投诉记录中,类似的赠品问题多出现在电子电器、汽车等价格高端的消费领域,商家普遍不会找理由否认事实,而是直言因缺货、合同纠纷等问题,以貌似正当和不可抗力的理由消磨消费者的耐性,以致消费者不了了之。
此外,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也表示,商家对赠品“耍赖”,也不排除是销售人员想扣留私下变卖。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采取让商家在发票上注明赠品内容的方式维护权益。
文字游戏:赠品促销规则含糊不清
“赠品”往往是促进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动力,然而,由于种种不明真相的规则,或者解释权,“赠品”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就无影无踪、不复存在了。
去年,王先生在世纪联华超市看到写着奥利奥促销“买一斤送半斤”,可称完一斤后,导购员告诉王先生并非送半斤奥利奥而是送其他礼品。王先生不服气,将事情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后经调查证实,超市存在对促销活动解释不明、导致消费者误解的情况。经调解,超市赠送王先生所购商品两倍价值的食品。
中洲华庭小区的左先生被“送完即止”忽悠了。此前,他购买手机,商家做的广告是买手机送价值百元电水壶一个,然而,他在活动截止日期前买了手机,商家却说水壶已送完,并表示该活动送完即止,并持有最终解释权。经调解,商家当场赠送了水壶,送完的说法并不成立。
对于促销,消费者要想维护自身权益,需留个心,证实当初商家所承诺的内容属实,消费时应当核对清楚商家承诺的信息,保存活动的宣传单,将相关承诺以书面形式呈现,便于维权。
不管不问:白送的赠品别想有售后
“赠品”一旦到消费者手中,就成了被抛弃的无人认可的“弃婴”,投诉案例中,在使用赠品后大呼“上当”的大有人在。
2012年,程先生在江平路一家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汽车,商家赠送导航仪,并承诺终身免费服务。今年,程先生去经销商处升级导航系统时,商家要收取150元的升级费。商家表示导航仪升级不免费,何况是使用了3年的附赠品。经12315工作人员协商,商家同意履行承诺,免费升级。
今年年初,新桥镇的常女士在新桥镇某店购买空调获赠的豆浆机在使用一周后,频繁出现无法正常工作、噪音特别大的现象。常女士要求换货遭拒,一气之下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双方的争议焦点呈现出来,“买空调送豆浆机”促销活动中赠送的豆浆机是否应该属于“三包”范围?商家认为“赠品”本来就是免费赠予消费者的,连“保修”都不承担,更别提换货了。
商家以“免费”为借口拒绝“三包”和售后,让不少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不过,事实上,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赠品也属于销售商品,因此,赠品出现问题,可以按新《消法》进行追偿。消费者最好向商家索要赠品的保修单据,要求商家在购物凭证上注明赠送日期,或另行开具书面单据,写明赠品的种类、数量、赠送日期等,以便维权。
成挡箭牌:商家用赠品作为退货障碍
在商家眼中,“赠品”还有一个独特的作用——为退货设置障碍。有些商家为阻止消费者退货,常赠送易耗性产品,例如赠送饮料、化妆品、洗涤用品等,一旦消费者因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想要退货时,商家就以消费者要退回赠品或者消费者已经使用赠品为由拒绝。
今年春节,薛女士在一家服装店购买了一件衣服,由于出现了质量问题,商家无法推脱,答应退款,但是很快商家改变了主意,以薛女士不能提供当时的完整赠品为由不予退货。但薛女士投诉称,赠品是洗衣液,因为没想到会退货,已经用了一些。商家拒绝接受,没有及时给予退货。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薛女士把衣服退给了商家,并拿到了退款。
处理该案件的工作人员介绍,按照有关法规,如果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瑕疵或缺陷,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则赠品不必退回。这是因为,合同解除的主要责任在商家。但是,如果买卖双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合同,退货时赠品应当退还。消费者们应牢记这个原则。
律师说法:赠品不处理是违法行为
从法律角度讲,商家“赠送”的商品如果质量不合格,不仅是一种违约行为,而且是违法行为。赠品从表面上看是免费的,但实际上,其价值已经包含在商家所售商品之中。赠品也是商品,生产和销售就应该符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
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超介绍,在购物过程中,经营者赠送赠品的行为是附条件的,只有消费者购买一定商品后才能获得赠予,因而赠品仍然是通过有偿交换获得的。商家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给付赠送的商品,并保证质量和售后服务。
“更重要的是,赠品也是产品,在市场流通中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如果赠品劣质,导致事故发生,那么销售者还将承担法律责任。”赵超说。
此外,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因此,经营者在促销中,不得以告知“赠品不予退换”、“赠送商品拒不三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而应按正常价格的商品承担退换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