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亲属无需再公证 百万房产省万余元公证费

13.08.2015  04:20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个人在办理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时,可以不用再向税务部门提交有关赠与公证材料。市地税局税政科工作人员表示,我市地税部门已经开始执行新规。

 

房产赠与无需提供公证材料

 

记者从市地税局税政科了解到,新规中指出,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市地税局税政科工作人员介绍,此前,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在四种情形下的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包括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除继承和遗产处分外,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需向税务机关提交由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赠与公证材料。新规的出台是为了简化纳税人办税手续,减少纳税人办税成本。

 

我们目前已执行这一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以按照新规的相关要求办理。”昨天,市地税局税政科科长范小东介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新规从今年7月起正式实施。他提醒,根据规定,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三代直系以内亲属,或者对赠与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受赠房产时,才可以免征营业税、个税等。

 

百万房产可省1.24万元公证费

 

记者从市公证处了解到,如果办理赠与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赠与财产的权利凭证、赠与合同、亲属关系证明等多项材料。手续的简化,意味着市民办理相关免征营业税手续会更方便。

 

这项新政,可以让办理房产赠与的市民省下多少公证费呢?记者从市公证处获悉,目前在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若以办理评估价为100万元的房产无偿赠与公证业务为例,个人需缴费:20万×1.2%+30万×1%+50万×0.8%=12400元。新规实行后,获准免税的个人办理此项业务就可节省1.24万元的公证费。

 

假赠与”避税行不通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市民可以通过赠与公证,避免出现矛盾纠纷。根据市公证处统计数据,去年一年,在办理房产赠与证明方面,公证处共办件29件,2013年一年多达50多件。“主要是一些老年人选择以赠与的方式,将房子留给子女。而其余的房产赠与现象,相当一部分产生原因是消费者意图通过‘假赠与’来规避税收。”市公证处工作人员介绍。

 

在房产买卖中不要采取不正当的方法避税,不仅存在风险,实际也未必划算。”市地税局工作人员提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在赠与人为三代直系以内亲属、对赠与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受赠房产时,才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消费者通过“假赠与”来进行“真买卖”,一方面双方都必须承担签订虚假合同的严重后果,一旦产生纠纷,后果不堪设想,另一方面,购房者由于获得赠与房屋的成本为零,如果欲转手出卖房屋,就要以房屋的全款为基准缴纳20%的个税,这实际上增加了以后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