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万赔偿款拿到了 滨湖检察官助伤残民工维权
“我的医药费总算有了着落!”张强向检察官连声道谢。 2015年5月底, 张强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写着:无锡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公司)对朱辉56万余元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张强不禁感慨万分,经过整整六年的诉讼维权,自己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终于有了圆满的结果。
2013年,张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服法院判决,向无锡市检察院申诉,同年7月,该院决定受理审查,并交滨湖区检察院办理。
“我一直跟着朱辉干,肯定跟公司是雇佣关系,关键时刻怎么能撒手不管呢?”电话中,张强怨气不小。滨湖检察院案件承办人,民行科副科长刘程杰调阅案卷后,发现申诉人张强多年来四处维权碰壁,而他的要求其实很简单,请求确认自己是南京某机械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雇佣的员工。对一个普普通通的公司员工身份,张强为何如此执着?
原来,当年张强在苏北老家务农,因懂一些电工技术,平时会打打零工。朱辉是南京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张强就在朱辉手下打工。2008年8月,按照朱辉指示,张强到山东某热电公司建设工地,从事火电厂二号灰库设备的安装工作,工资由朱辉支付。同年9月3日,灰库设备安装完毕。张强为灰库铺设管线,调试设备运转情况时,手中工具不慎触碰到上方高压线,被电击伤,花费医疗费9万余元,经鉴定构成6级伤残。对张强来说,早日取得赔偿费成了最要紧的问题。
张强首先想到自己的老板朱辉,但事故发生后,“顶头上司”朱辉仅支付了1万元医疗费就不闻不问,张强家境困难,实在无力缴纳几十万元的后续治疗费用。工资一分没拿到不说, 连后续治疗都无法保障,而向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主张赔偿时,所有人都认为跟自己无关。
事实上,朱辉只是南京公司的一名现场负责人,对赔偿一事态度暧昧,个人也并无房产等可执行财产。张强想,相对于个人,公司财力应该更雄厚,如两个公司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自己的治疗费还有希望。接下来,张强便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无锡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遭裁决否定后,张强不服,起诉至无锡中级人民法院,但一审、再审均被驳回请求。
2010年8月,张强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诉至无锡滨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无锡公司、朱辉对其受伤造成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法院一审判决,由朱辉支付张强赔偿款56万余元,经二审,再审无果,不甘心的张强向检察机关递交了申诉状。
“我告状告了好多年”,电话中,张强对检察官说道,“检察机关是我最后的希望了。”刘程杰在审查时,发现了一个细节。当年一审时法院发现,张强提供的公司名称与朱辉任职的,真正的南京公司略有差异,并不完全一致。原来,无锡公司作为分包商,曾揽下热电公司的一号灰库设备安装项目,并交给南京公司进行,朱辉是现场的负责人。而二号灰库安装时,朱辉自行出面,与无锡公司签订了《委托安装协议》,还答应补盖南京公司公章。但事实上南京公司并不知情,且明确朱辉无权独自对外签协议。
看到这里,刘程杰发现,本案中协议上出现的南京公司名称不对,很有可能是朱辉笔误。朱辉明显是冒用公司名义,只能认为他以个人身份承接了这个工程,张强属于朱辉个人雇佣,损害赔偿与南京公司肯定没有关系。那现在,赔偿担责主体是否又有所变化呢?
既然雇佣关系已经明了,接下来问题核心就转到是否有过错责任这点。灰库设备安装是否需要资质?管线铺设是否属于《委托安装协议》范围?滨湖检察院专门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书面致函咨询,该厅复函明确:从事电厂的灰库卸料设备的安装,需要取得电力工程施工相关专业资质。
而在对无锡公司调查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浦某说:“张强出事时从事的管线铺设工作包含在《委托安装协议》里面的,管线铺设就是铺设电缆,给灰库设备通电,是在灰库设备安装完成之后进行的,属于配套设施。”
“由此得知,”刘程杰介绍说:“无锡公司将火电厂灰库设备安装工程对外发包时,明知朱辉没有采取和提供给现场施工人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专业防护设备等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导致张强遭受电击伤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造成的人身损害也应与朱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文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检察官介绍,法律规定就是维权的底气。
至此,案情终于水落石出。通过建议提请抗诉、省检察院抗诉并获改判,一起长达六年的纠纷终于得以化解。2015年5月,在省检察院民行检察案件评选活动中,该案获评全省优秀案件。(郭筱琦 刘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