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多地水费滞纳金收费依据12年前已被取消

20.01.2016  10:49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从今年起,江苏省消协将从“江苏省公共行业格式合同”中,每月选取一个进行点评。在昨天的发布会上,江苏省消协选取了全省自来水供水企业的合格合同,重点针对其中的水费滞纳金进行点评。结果发现,现行的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收取比例,竟然是2004就已经废止的。

  江苏省消协维权律师团的律师们在分析全省供水企业提供给住户的格式合同中,发现有11个城市,以“用水人的权利”的形式来规定“供水人的义务”,这个有规避主动履责之嫌。

  江苏博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佳指出,计费水表属于强检计量器具,但目前几乎没有一家企业在合同中主动规定此项义务。南京、徐州等11个地市供水企业采用类似“用水人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的方式,表面上赋予用水人权利,实际上规避了自己应当主动履责的相关法律义务。水表周期检定应该作为供水人义务加以规定。

  另一个不合理的地方,也是消费者最不满意的一点,就是滞纳金缴纳比例过高。据了解,目前江苏有9 个城市,规定了用水人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数额5‰的比例缴纳滞纳金。但这一标准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用户逾期付款违约金5-25倍,加重了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在陈佳看来,5‰的滞纳金收取比例过高。2004年,修改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已取消其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以银行为例,2015年8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6%,每天利率为0.13‰,在加收的基础上,即使按照每日最高利率0.2‰来计算,也跟供水合同的5‰相差了20多倍。

  江苏省消协秘书长童天武表示,也许有些住户还不知道,现在水费滞纳金的收费依据,已经在12年前就取消了。他介绍称,很多供水企业仍然在沿用已经取消了的条款。现在到了应该修正的时候,因为已超出基本规则20倍左右。

  既然12年前就已取消了旧的收费条款,那么在新条款没有出来之前,该根据哪一条规定来收取滞纳金才算更合理呢?

  童天武认为,公平是最基本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逾期违约金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对全国多起违约金的相对统一的司法解释。对于垄断者而言,它是单方规定,所以消协提醒自来水企业,应当做出更合理的违约金规则。(孙茂强)

编辑: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