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各摊铺须用标价牌、写字板等方式明码标价

02.12.2016  06:10

近日,市物价局向全市各农贸市场发放《关于规范农贸市场明码标价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全市农贸市场价格行为。今后,农贸市场将全面实行明码标价。

 

按照法律法规,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由于农贸市场商品价格变动频繁、经营者流动性大,在农贸市场推行明码标价有一定难度。近年,市物价部门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抓住一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契机,逐步推进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促使一些农贸市场通过电子显示屏、公示板等方式标明主要商品价格信息。从12月1日起,我市将进一步推进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

 

市物价部门要求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场所的显著位置,以标价牌或公示栏的方式标明收费项目名称、标准、摊位面积、摊位性质(定期或临时)、租赁起始日期、价格形成方式(招标竞价或协商定价)等内容,其中代收代缴收费项目还应标明收费项目名称、计费单位、收费标准、优惠收费对象、范围及标准、委托单位等内容,同时,必须同步公示市场全部摊位设置布局平面示意图,并标明摊位编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对于在农贸市场内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市物价部门要求各摊铺应当采取标价牌、打码(胶贴)价格标签、价目表、写字板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包装类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品种繁多且体积较少的商品,如干货、小百货等商品,可以使用只有价格、计价单位这两项内容的商品标签,或者使用打码机(或人工)在商品或其包装盒(袋)上胶贴价格标签。其他商品标价签应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价格变动时及时进行更新。

 

市物价部门将指导城乡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做好市场内明码标价工作,通过不断加强政策宣传,转变农贸市场商贩观念,提高农贸市场商贩明码标价意识,并将采取日常巡查和重点抽查的方式,对农贸市场执行明码标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提醒、告诫等,对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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