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网购牛肉干中毒 商家赔10倍还贴医药费

12.03.2016  14:11

  昨天江苏省工商局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全省共处理涉及网络购物的消费者投诉量比2014年的数字少了4000起。在3·15到来之际,省工商局发布《关于江苏网络购物典型案例及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网购也要安全消费、理性消费。

  微信商店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姚女士于2015年3月9日在某商场微信商店购买了一个福袋,第二天发现该福袋的价格并不便宜,故向商场提出不想要了,要求退款。然而该商店工作人员却表示,消费者已经确认付款,交易已经达成,如果商品没有质量问题,是无法退款的。消费者认为自己仅仅在微信上进行了支付,获取了福袋的提货凭证,还未兑换,商家应该为其办理退款,于是要求工商部门予以调解。经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办理退款,消费者表示满意。

  配件不全,网店虚假发货

  消费者熊女士在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儿童上下铺床,收到货后次日,卖家安排工人上门安装,打开外包装后发现不仅床的横梁断了,而且其他的配件也都不齐。熊女士立即联系卖家说明情况,卖家表示立刻为熊女士补发相应配件,并将物流单号也发了过来。但经历几天的等待,熊女士并没有收到货,系统上自动确认收货时间已到,钱被收入卖家账号。一气之下,熊女士投诉到了平台客服,经查询卖家虚假发货。平台客服介入调解要求卖家拿出1500元赔付给熊女士,但卖家不予理睬。熊女士查询到卖家地址后投诉到徐州市工商局,经过调解,卖家将补发的货物发出,该投诉得以解决。

  团购订餐不能与其他优惠一起用

  苏州市某饭店在某团购网站上推出新疆大盘鸡的团餐优惠打折券。市民陈女士在团购网站上订餐后,于2015年12月6日前往消费结账时提出使用团购券,被店家告知当天全店6折促销,不能使用。事后,陈女士在网上查阅了团购消费信息,信息只显示该团购餐券自上线销售之日起有效,仅12月25日一天不可使用。陈女士感到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了限制,于是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工作人员随即与店家取得了联系,店家辩称该团购券不可与店里的其他优惠一并使用,否则有悖初衷。经调解,商家表示立刻与网站沟通修改相关信息,并向陈女士道歉。

  微信海外代购包裹丢失

  2015年11月底,消费者杨女士利用微信通过其在美国的朋友代购了价值1190元的保健品和服装,包裹通过国际航空到达国内,再由国内某快递公司发出。12月29日下午,杨女士收到快递公司快递员发来的短信:“快递给您放物业了,麻烦去拿。”下班后杨女士立即来到小区物业,找了半天并未发现自己的包裹,当即与快递员联系,快递员赶至现场确认包裹已丢失。快递员表示愿意赔偿,但公司规定未保价最高只能按照运费的5倍赔偿。杨女士不能理解,向盐城市工商局网监分局投诉。经调解,快递公司赔偿500元,快递员自愿承担690元,杨女士如愿拿到了1190元购物款,对工商部门表示感谢。

  网购食品竟然变质

  2015年3月,杭州消费者王小姐在网上购买了一袋牛肉干,价值19元。在食用后不久,她就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食物中毒,花去医疗费700多元。王小姐发现其食用的牛肉干包装上无QS标志,属于不合格食品,她遂向杭州市工商局12315中心投诉。杭州市工商局经过调查发现消费者在网上所购买的牛肉干经营者的地址在江苏省兴化市,遂发函到泰州工商局要求查办。泰州工商局工作人员对消费者反映的商家实地进行了调查,在商家经营的场所内发现了一箱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经调查商家承认食品有问题,最终答应赔偿消费者所购食品的10倍金额和医疗费共计900元。此外,该局的执法人员还对商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予以处罚。

  网购手机串号不符

  2015年6月,消费者仲女士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一部手机,价值2000元,收货后未仔细查看。使用后,发现手机机身串号与包装盒不符,遂向网络购物平台反映,对方以消费者无法证明手机是否掉包为由拒绝介入调解。仲女士遂赴扬州市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消协工作人员接到仲女士反映的情况后,直接与网络购物平台取得了联系,经过平台与商家的交涉,最终商家同意为仲女士办理退货手续,并且承担运费。通讯员谈玮记者金磊

编辑: 莫小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