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司法解释 贪贿等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月5日联合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范围做了明确解释,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确定为五类犯罪案件,其中包括隐瞒境外存款、介绍贿赂、电信网络诈骗。
据了解,过去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范围过窄,诸如国家安全、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毒品、金融诈骗、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大量犯罪均不在适用范围之内,使很多案件无法进入程序,相关执法工作陷入困境。
规定明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罪名范围为五类犯罪案件:第一类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第二类贿赂类犯罪,具体包括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等犯罪。第三类恐怖活动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等。第四类是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具体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第五类是两类新型特殊诈骗犯罪,即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案件。
此外,规定对“逃匿”进行了界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居住地、工作地,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的,属于最典型的“逃匿”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离开居住地、工作地,在原地隐匿起来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的,亦属于“逃匿”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逃匿境外,因各种原因不愿回国受审的,亦应视为“逃匿”情形。
“此类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有所不同,何为‘重大’不能简单以刑罚轻重或涉案数额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介绍,规定明确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重大犯罪案件”中“重大”的认定标准,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明确为“重大”的认定标准。同时,将“逃匿境外”作为“重大”的一项认定标准。
据悉,该规定于将2017年1月5日起施行。(记者刘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