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各级财政部门扎紧专项资金管理篱笆

19.12.2014  10:43

   江苏财政:规范基层财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为促进乡镇财政转变职能,提升乡镇财政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适应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完善要求,江苏省财政厅近日出台了《江苏省基层财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9号),进一步规范基层财政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

  办法规定,基层财政建设专项资金以乡镇财政部门为重点补助对象,主要用于乡镇财政干部培训、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和乡镇财政发展三个方面。该专项资金采取因素分配法,分配下达各市、县的专项资金额度与各地乡镇财政干部培训、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和乡镇财政发展等工作挂钩,三项工作分配权重原则上为15%、35%、50%。办法要求,下达至乡镇财政的资金,应按照乡镇财政就地就近县乡联动资金监管工作要求,县级财政负有监管责任。办法还明确,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以及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责令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并停止下达或扣减下年度基层财政建设专项资金补助指标。

   江阴财政:三举措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为进一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江阴市财政局落实三项举措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一是 将绩效评价结果纳入政府行政成本考核范畴。将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纳入年度市级机关工作目标,凡是拥有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考核指标中均增加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这一项共性指标,分值占比为5%,由财政部门负责实施政府专项和单位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有效促使各部门树立绩效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是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机制。在市公共财政网上办公平台公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各主管部门通过网络查看,并对评价报告中反馈的意见建议及时加以整改,不断优化资金及项目管理水平。

   三是 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部门预算安排相挂钩。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全部上报市委、政府、人大,作为编报和核定下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在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时给予扣除,不断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公共财政支出效益。

   沛县财政扎紧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笼子

  为加强财政支农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沛县下发了《沛县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确保全县支农专项资金规范有序运作。

   一是 加强项目库建设。建立全县统一的财政支农项目库,申报上级农业专项资金,实行竞争立项,从财政支农项目库中择优选取,对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不予立项。

   二是 完善项目申报程序。经过发布公告、资格审查、项目评审、项目审批上报,结果公示等环节。

   三是 强化项目建设管理。成立由农口部门、财政等单位组成的支农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协调项目立项、实施等方面问题;实行项目资金承诺制度,并贯穿于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和使用各环节;健全项目管理机制,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GPS定位制、项目监理制、专人专帐核算制、竣工审计验收制、档案管理制等制度,做到项目管理规范有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四是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用款计划申报制;完善支农项目资金报账手续,严格执行报账“六不准”;创新资金拨付办法,及时拨付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五是 强化绩效考核和监督。项目完工并验收后,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对支农项目的组织管理,项目实施情况、建设成效、资金落实、绩效目标完成等进行绩效考核,确保资金效益;强化监督检查,建立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中介机构审计与政府审计相结合的检查监督机制,加大支农资金监督力度。

   常熟市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1月,常熟市出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明确管理职责和程序,改变了以往仅有单个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缺乏统一规范的、全局性、纲领性规定的局面,为规范专项资金的设立和使用、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充分贯彻《预算法》和财政体制改革要求,体现四个特点。一是设立要求严格,专项资金设立必须经市政府批准,明确四项设立依据,强调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绩效目标,对金额大、影响广的还必须经过专家论证。二是明确退出机制,规定专项资金设立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执行期满自动撤销;对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且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专项资金,必须进行调整或撤销。三是规范预算管理,对专项资金统一实行年度预算管理,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明确除中央、省有规定使用范围的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其他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统筹安排,集中财力办大事。四是注重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机制,且把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约束力。

   涟水县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监管问责机制

   一是 明晰项目监管责任。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管理及使用监管,履行项目资金审核发放主体责任;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履行项目实施质量监管主体责任。

   二是 加强项目申报审核。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财务指标加强审核,对申报的重大项目财务指标委托中介机构审核。

   三是 细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细化固化实施方案,根据项目进度提出资金支付计划。

   四是 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积极推进第三方监督,对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全部实行监理制。对5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类、奖补类项目实行竣工委托审计。

   五是 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对使用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每年抽取10%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按规定追究财政职能科室和人员的责任。

   六是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监管问责机制。在项目资金使用的每个环节严格履行手续,明确相关岗位人员的监管责任,对监管不力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按规定予以问责。

   东台市对3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

  为全面、深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东台市财政局日前突出加强了2015年度部门预算的编制管理,明文规定,预算单位凡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规模达到30万元的,必须同步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明确专项资金使用的产出、效果及其责任,凡未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经评审不合格的,申请的专项财政部门将不予安排。此举,进一步强化并有效落实了“用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财政绩效管理理念,将从源头上增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镇江实行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为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镇江市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一、预算绩效目标编制与部门预算编制“同步”。 预算部门根据政府或部门制定的规划和下达的工作任务设定绩效目标。预算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预算绩效目标主要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或受益人满意程度及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编制的预算绩效目标要求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二、绩效目标审核实行财政部门与第三方评审结合。财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对预算部门编报的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在部门预算“一上”编报完成后,财政对部门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在部门预算“一下”时反馈预算部门。预算部门在部门预算“二上”编制时,相应调整编制的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和标准值等,并报财政部门复核。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关系民生项目或社会关注程度高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实施第三方评审制度,采取组织第三方专家、中介机构及社会相关人士参加评审的方法,提高审核的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及公信度。

  三、充分发挥预算绩效目标重要作用。确定的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及其标准值,根据需要逐步编入政府预算,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下达相关预算部门执行。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批复的部门预算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财政监督和政府效能建设、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逐步推进预算公开、绩效目标实施完成情况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兴化市出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近日,兴化市出台《兴化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填补了该市一直以来未对所有专项资金进行统一规范的制度空白。该办法主要从四个方面硬化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堵塞资金管理漏洞。

   一是 建立动态目录管理。市级财政部门每年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现有专项资金进行清理、规范,对需归并、整合的同类专项资金进行梳理,并根据梳理结果更新专项资金目录,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未纳入年度专项资金目录的专项,不安排预算。

   二是 严控新设专项资金。设立专项资金,须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议确定。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

   三是 实行严格退出机制。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执行期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四是 推进全程绩效管理。专项资金建立贯穿设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各环节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完善预算管理和支出管理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