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规范地方千亿专项债 鼓励个人购买

26.03.2015  10:15

  继一般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出台后,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也相继出台。财政部3月25日公布《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债要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并按市场化原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发行,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购买。

  民生证券研究院执行院长管清友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按《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规定,专项债券的偿债资金为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可见专项债务是具备政府信用的债券,其发行利率也将参照地方政府债利率。

   专项债券额度1000亿

  去年9月底,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43号文),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专项债务,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办法》称,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包括为2015年1月1日起新增专项债务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为置换截至2014年12月31日存量专项债务发行的置换专项债券。财政部根据客观因素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2015年中央预算草案,批准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1000亿元。也就是说,今年各个省份的专项债券规模不会超过1000亿元。

  对于置换专项债券,办法提到,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置换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置换专项债券规模的分配建议,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分配省本级各部门和各市县级财政部门。

  管清友认为,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为1000亿元,为置换存量债务而发行的专项债,则取决于政府对公益性的划分标准。

   鼓励个人投资专项债

  对于专项债券发行办法,财政部称,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

  《办法》要求,省级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政府性基金财力及相关债务情况、偿债资金安排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管清友说,专项债务的发行主体是省级政府,因而债券发行与交易利率也受到政府资质的影响。

  根据新的预算法,各省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办法》明确,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均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债券付息支出根据专项债券发行规模、利率等情况,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按照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明细反映。

  另外,专项债券收入缴库、安排支出的资金拨付、债券还本付息的资金拨付等,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进行会计核算。

  在市场方面,专项债券按市场化原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发行。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购买专项债券。

  管清友说,一万亿债务置换额度为利率债带来了一定的供给冲击,专项债作为一万亿政府债券中的一部分功不可没。从需求端来看,利率债的供给冲击能否消化还取决于央行的流动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