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完善中央单位变更采购方式审批管理

28.01.2015  14:04

  财政部日前印发修订后的《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其中突出了中央预算单位主体责任,简化了方式变更审核要求,规范了单一来源申请公示流程。

  按照政府采购监管要放管结合、简化程序与强化监管并重的要求,《办法》突出了中央预算单位主体责任,要求中央预算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内控管理,建立方式变更申请内部会商制度,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时提供内部会商意见,除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不再要求进行专家论证。

  在简化方式变更审核要求方面,《办法》将原申请材料整合压缩为3类,除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不再要求单位提供“供应商名称、代理机构名称、相关产品名称和该产品1年内的市场价格”。同时,《办法》还提出,对多个单位因相同采购需求采用同一方式采购的,实行一揽子申报,财政部一揽子批复。采购计划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报送,对系统中已导入采购预算指标的,不再要求提供部门预算批复文件附件。

  对于突出预算单位主体责任,《办法》指出,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应当提交完整、明确、合规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采购方式变更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相关部门(岗位)责任。业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根据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提出合理采购需求。采购部门(岗位)应当组织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岗位),根据采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对拟申请采用采购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

  此外,《办法》还规范了单一来源申请公示流程。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要求,新增了中央预算单位单一来源申请公示流程、公示媒体、公示期限、公示内容、公示异议处理等规定,并明确《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30号)停止执行。

  针对审批管理时限问题,《办法》还明确规定,财政部办理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将采取限时办结制,只要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该管理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央主管预算单位修改补充;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不予批复的理由告知中央主管预算单位。据了解,财政部2009年印发了《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9〕48号),2011年,为降低单一来源采购被滥用的风险,又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30号)。两个办法的印发,对规范中央预算单位方式变更管理,推动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起到了积极作用。不过,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和完善,原有的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要求已不适应新的情况和要求。

  一方面,原办法侧重强调专家论证意见在采购方式变更工作中的作用,以专家论证意见作为审核依据,导致单位主体责任不突出。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专家责任意识不强,论证意见不完整、不真实、不充分等问题。因此,亟须调整原有方式变更审批要求,明确单位主体责任。

  另一方面,原办法审批要求较为复杂,部分规定导致单位重复论证,审批效率不高。如对同一部门所属多个单位因相同采购需求采用同一方式采购的申请,要求每个单位都要独立论证,导致大量简单重复劳动。同时,原办法申报要求材料比较繁杂,如要求提供“产品名称和该产品近1年内的市场价格”等规定。因此,须进一步梳理审批工作流程,简政放权,简化审核工作要求,高效开展审批管理工作。

  此外,原办法有关规定不适应新的管理要求,自2014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改变了单一来源采购审核前公示流程,需对原办法作出相应修改。

  据此,财政部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对适用范围、预算单位主体责任、申请材料要求、申请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情形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该《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