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政进一步完善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相关政策
苏财金〔2016〕19号
各市、县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苏财金〔2014〕23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促进了金融服务经济发展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引导金融资源更好地支持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为落实我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各项要求,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结合《意见》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意见》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实施部分奖补资金切块下达政策,增强地方财政统筹能力
对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和奖励资金,省财政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各市、县财政局要履行审核主体责任,统筹使用奖补资金,按要求向相关金融机构兑现上述各项政策,并将奖补资金拨付的情况向省财政厅报告,接受监督。实施奖补资金切块下达政策的范围包括:
(一)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政策;
(三)县域金融分支机构设立奖励政策;
(四)新型金融组织设立奖励政策;
(五)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奖励政策。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政策、政策性担保公司设立奖励政策和场外资本市场发展奖励政策,仍按原渠道上报省财政厅审核下达。
二、建立财政资金增信措施,增加金融产品有效供给
(一)巩固和扩大“江苏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贷款”(简称“小微创业贷”)产品,增加融资支持基金规模,将其覆盖到全省。全面推进“两无四有”(即无抵押、无担保,有订单、有现金流、有会计核算、有纳税记录)的审贷标准,支持小微企业获得低成本、高效率的贷款,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覆盖面,实现省内市、县全覆盖。对达到规定放大倍数、规范操作的资金池,适当增加省级财政配套,增强其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能力。
(三)试点开发“农业保险贷”产品,进一步发挥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作用。以农业保险保单质押为基础,通过省级财政资金提供增信措施,带动金融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易获得、低成本的惠农金融服务。
三、完善奖补政策措施,提升财政资金效用
(一)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每年度对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情况进行考核,当其在省内投放的小微企业、涉农、科技三类贷款的增速高于全省全部贷款平均增速,省财政对增量贷款部分按不高于1‰的标准给予相应贷款风险补偿。
每年度对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信贷投放情况进行考核,当其在省内投放的小微企业、涉农、科技三类贷款的增速高于全省全部贷款平均增速,省财政对增量贷款部分按不高于1.5‰的标准给予相应贷款风险补偿。
鼓励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加大对小微企业、涉农、科技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发挥其服务快捷的优势和市场补充作用,对其发放的小微企业和涉农、科技型企业贷款,省财政统一按季均余额不高于2‰的标准给予相应贷款风险补偿。
将小微企业转贷基金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对于转贷规模、转贷利率符合规定的,省财政按其小微企业贷款月均余额不高于1.5‰的补偿标准给予风险补偿。鼓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建立对转贷基金的考核奖励措施。
(二)完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政策,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合作,构建可持续的银担合作模式。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和涉农、科技型企业担保业务,按其担保业务的季均余额给予不高于3‰的风险补偿;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和涉农类、科技型企业再担保业务,按其再担保业务的季均责任余额给予不高于1.5‰的风险补偿。
(三)鼓励场外资本市场发展,继续对省内中小微企业实施挂牌奖励政策。对省内企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省财政根据挂牌企业数量,给予每家挂牌企业不超过30万元奖励,2017年及以后挂牌的企业,不再予以奖励。促进地方股权交易市场发展,打造区域性股权交易平台,对于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前400家符合条件企业,省财政给予每家挂牌企业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四)鼓励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金融机构承销并成功发行银行信贷资产、企业专项资产、政府类项目等资产证券化产品,对于符合条件的,由省财政按发行规模、发行费用、发行期限等因素给予一定的财政奖补。
继续贯彻执行《意见》及《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苏财金〔2014〕56号),《意见》及其补充通知中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2016年兑现上年度各项奖补资金时予以实施,以充分发挥财政政策效用,促进金融支持我省实体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