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档案局、财政局联合举办《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专题培训

25.07.2017  11:52

  为认真抓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第 79 号令)的贯彻执行,提高会计档案规范化、法制化管理水平,市财政局和市档案局决定分批次组织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会计档案业务培训。2017年7月18日,首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培训在市档案局三楼培训室举办,全市有关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共计120余人参加培训。

  培训由市档案局业务科室负责人授课讲解,主要介绍了《办法》修订的背景、意义以及修订的过程,重点就会计档案的定义范围、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会计档案的出境要求等五个方面解读了《办法》的主要内容,结合实际工作和典型事例讲解了会计档案的整理方法、归档要求及操作要领等重难点问题。

  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11日公布,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1998年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将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其中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30年,其他辅助会计资料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