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财产刑打白条 靖江检察督促17人追缴8万余元

20.01.2017  01:01

  1月11日一大早,一名六十多岁的农妇来到江苏省靖江市检察院,其称:儿子刘某因诈骗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所骗款物均已经被儿子挥霍,家庭条件十分困难,罚金一直未能及时缴纳。刘母表示,家庭目前还是很拮据,但是为弥补儿子的罪过,有多少补缴多少,春节前暂时先缴1000元。

  服刑人员家属主动上门缴纳罚金,缘于靖江市检察院开展的财产刑执行监督专项行动。

  一段时期以来,靖江市检察院检察官通过办案发现,在诈骗、非法集资等侵财型犯罪中,尽管涉案被告人均被判处不同程度的自由刑,但是判决中并处的罚金以及违法所得缴纳不力的情况较多,部分受害人因得不到及时赔偿而不时上访。

  在落实高检院开展的“五类人员”财产刑执行监督专项行动过程中,2016年7月20日,检察院与市法院会签《关于加强财产刑执行工作协作的实施意见》,确保财产刑得到依法、规范地执行。8月起,法院每月向检察院书面通报财产刑案件交付执行、受理立案、执行、上缴国库等情况。检察院结合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审查每月通报的数据是否准确,并将财产刑执行进度同步至《财产刑数据统计表》。双方每三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互通报、共同解决。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向法院发出《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信息告知表》和检察建议书,并督促执行。

  与此同时,检察院加强与监狱的工作联系,将监督对象扩大到所有财产刑涉案罪犯,对有能力不缴罚金、违法所得的,加大追缴力度;对经济困难但有意愿部分补缴的,加强敦促教育,不让财产刑再打白条!

  在依法敦促服刑人员努力补缴罚金的同时,靖江市检察院还积极加大在押人员财产刑监督力度。

  2016年4月,靖江市无业人员叶某因被发现漏罪,从浦口监狱押回靖江市看守所候审,并于同年10月被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1000元。同年12月22日,检察院发现,叶某即将于同月24日刑满出所,而其罚金1000元一直未执行。经与叶某进一步谈话中,检察院发现叶某原先在浦口监狱服刑时个人账户上还有1500余元,当即联系市法院执行局和公安机关,两日内即将罚金刑执行到位。

  据统计,2016年7月以来,靖江市检察院共会同法院督促17人补缴金额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