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480万?检察官调查后竟发现 扬州一虚假诉讼被查办
近日,江苏省高邮市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关于吴青与扬州辉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吴青的诉讼请求。一起涉案金额480万的民事监督案件,扬州市检察院深挖“反常”疑点,固定虚假借贷证据,通过抗诉最终促使虚假诉讼调解书被依法撤销。
2013年10月9日,吴青起诉至高邮市法院,要求扬州辉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公司)归还480万元欠款并承担借款利息131.57万元。
对于吴青的主张,辉煌公司表示完全接受,双方10月21日达成调解协议。高邮市法院于当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内容:辉煌公司自愿于2013年10月30日前归还吴青借款人民币48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其中280万元借条的利息自2012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归还之日止;200万元借条的利息自2012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归还之日止)。
然而,辉煌公司这样一笔大额债务负担旋即触动了其他债权人的神经,有债权人发现2013年3月辉煌公司股权变更之时,负债清单中登记的负债并未列明本案的借款;才过了数月,辉煌公司在未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负债总额从两千多万激增到上亿元。2013年11月,辉煌公司另案债权人向扬州市检察院举报辉煌公司涉嫌通过虚假诉讼转移资产。
抽丝剥茧 锁定虚假诉讼证据
鉴于举报人仅仅只是提出合理怀疑,并未提供确切证据。市县两级检察院当即调取了本案调解卷宗等相关材料。通过悉心梳理,办案检察官发现本案确实存在不合常理的疑点,比如:吴青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调解书后不久,又主动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放弃该请求”;又如:吴青在法院调解时称其出借的480万元为现金交付,而如此大额款项为现金交付是否可能?针对上述疑点,扬州市检察机关进一步调取了吴青及其主要社会关系个人基本信息、银行记录及房产权属等情况。发现吴青家庭收入及资产负债情况,根本不具有出借480万款项的经济能力。
在缜密初查掌握的大量证据以及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下,抱有侥幸心理的吴青等人不得不放弃负隅顽抗,一一交代了参与虚假诉讼的事实。
2013年4月,辉煌公司法人代表由周某变更为张某。张某的亲戚朱某与合伙人周中为承接辉煌公司的建筑工程,以宏大公司名义与辉煌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缴纳了工程履约保证金650万元(周中出资的190万元含向宏大公司总经理秦某借款100万元)。因该地块的土地证系工业用地且已经抵押给了银行,无法经营开发,双方协议解除合同。9月宏大公司向高邮市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书确认由辉煌公司退还保证金人民币650万元及利息48.75万元,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2013年10月,因辉煌公司债务达1个多亿元,650万元债权不能完全实现,张某、朱某、周中、秦某在宏大公司办公室商议,决定虚构吴青(周中司机)借款480万元给辉煌公司的事实,由秦某书写出借人为吴青,借款人为辉煌公司的金额分别为280万元、200万元的两张借条。为增加证据的真实性,将借条的时间写成2012年10月和2012年11月,并由张文林在借据证明人栏签下时任辉煌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的名字,并加盖辉煌公司印章。随后发生的便是一开始原、被告拿着伪造的借条,手拉手到法院调解的一幕。
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在查清事实真相之后,扬州市检察院于2015年8月24日就本案依法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抗诉书详细阐明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一方面,双方当事人以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欺诈手段,骗取生效调解书的行为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藐视和践踏了法律制度,亵渎了司法权威,从而损害了国家利益。另一方面,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公众诉讼秩序,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善良风俗,从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虚假诉讼骗取的调解书稀释了辉煌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份额,进而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承办检察官解读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导致原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应当依法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对已经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虚假诉讼案件,应当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2015年9月28日,扬州市中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高邮市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高邮市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高邮市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近日,高邮市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了检察机关查明的虚假诉讼事实。认为,原审原告吴青主张债权所依据的借据是虚假的,因此主张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对其要求原审被告辉煌公司返还借款48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判决撤销原调解书,驳回吴青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当事人未有异议,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