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调整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09.12.2016 13:05
本文来源: 财政厅
为进一步完善执法依据,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我省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根据《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24号)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的通知》(苏财税〔2016〕8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联合下发批复文件,对无锡、徐州、常州、淮安、盐城、泰州等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划分和税额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新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 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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