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结构调整及社会化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结构调整及社会化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结构调整及社会化服务体系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及相关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结构调整及社会化服务体系专项资金适用于省级和各市、县(含由原来的县成建制划转的涉农区)。
第四条 农业结构调整及社会化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第五条 农业结构调整及社会化服务体系专项资金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用途与分配
第六条 农业结构调整及社会化服务体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市、县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及其相关小型公益设施建设;
(二)省级农口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新增的与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所需资金;
(三)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的支农专项资金的配套等;
(四)其他符合使用方向的支出。
第七条 用于省级支出的,有关部门应向省财政厅提交申请报告,省财政厅按规定审核并提出办理意见,同意安排的,按规定程序下达。用于相关项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随同资金整合及改革创新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农业结构调整及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项目补助资金需求等。有关情况、补助需求等,由各市、县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自愿报送。
第九条 农业结构调整及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业结构调整、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符合中央和省要求、财政支持力度较大、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且成效显著的市、县。
第十条 对市县的补助按因素法分配。综合考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情况、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资金需求情况及财政支农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测算下达项目资金控制指标,市、县根据控制指标报送资金使用方案后,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用于省级支出的,在6月底前提出分配方案,在9月底前下达完毕;用于市、县的,在6月底前下达;用于当年配套或急需事项的,在11月底前下达。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结构调整及社会化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个人奖金、津贴发放,也不得用于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省级部门应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市、县财政部门应按资金使用方案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及地区,应按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用于专项工作的,应按有关经费管理规定办理;用于项目建设的,应按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应在规定时间内公开资金分配方案,市、县财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公开项目安排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地区应按职责履行项目资金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视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收回补助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有关部门及市、县财政部门做好自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2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