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客吃饭致人醉驾身亡也可能担责

05.01.2015  09:33

  请客吃饭,一人醉驾身亡死者负主要责任,同饮者难脱责

  江南时报记者纪树霞

  

  请客偶遇朋友,于是好心邀其一起吃饭。可是,让请客人做梦也没想到的是,自己的好心却酿成了悲剧。当日,被请人酒后驾车不幸丧命。

  近日,经盱眙法院判决,与死者同饮的7人均被判承担相应责任。

  江南时报记者纪树霞通讯员沈长春

  案情>>>

  男子酒后驾车摔进沟死亡后家属状告同饮者

  2014年3月24日18时许,胡某因与村干部商谈投资用地事宜,在盱眙县河桥镇临湖村“老林土菜馆”请客吃饭,当晚接受吃请的人有丁某、刘某、宋某、范某、宋某、周某以及梁某。在饭店里,胡某偶遇陈某,于是便邀其一同参与。除胡某外,丁某等人与陈某并不熟悉。

  就餐时,除梁某未饮酒,8人共饮白酒4瓶多。当晚20时许,饭局结束后,梁某与丁某、刘某、宋某四人因有事先步行回家。临走前,众人知道陈某要骑摩托车回家,劝他不要骑车。但陈某根本听不进去,坚持要骑摩托车回家。由于陈某驾驶的摩托车车灯损坏,胡某等人乘坐的汽车只好紧随其后,用灯照着陈某。当晚20时40分左右,陈某的车行至某坡口时,突然摔进了路边沟里。

  事发后,胡某等车上人员拨打了110、120。不幸的是,陈某虽经抢救还是离开了人世。2014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对陈某的血液作了酒精检测,认定属于醉酒驾车。2014年5月5日,交巡警大队认定陈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的家属却认为,与陈某同桌饮酒者在饮酒的过程中未做到合理劝诫,酒后也未尽到照料和注意安全义务,对陈某死亡的结果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协商未果,死者家属将除梁某外的7名共同饮酒者告上了法庭。

  判决>>>

  死者承担主要责任同饮者按情况分担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胡某等人对陈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及损失如何分担。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饮酒能力、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充分认知,但却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对死亡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而关于7名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法院审理认为,酒席结束后,丁某、刘某及宋某对陈某的驾车行为进行善意提醒后便先行离开,因此他们对陈某酒后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不能预见的,但作为共同饮酒者,仍存在一定关联性。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丁某等三人各给予补偿5000元。胡某、宋某、范某及周某在对陈某驾驶摩托车行为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仍让陈某驾驶摩托车,他们主观上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四人中,胡某作为饭局组织者和邀请者,在饭局结束后未能对陈某尽注意、照顾和护送义务。综上,法院酌定被告宋某、范某、周某各赔偿原告10000元,被告胡某赔偿原告15000元。

编辑: 刘 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