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说非典型受贿
贾春林收受贿赂128万余元,其中有54万余元是与之有正常人情往来的亲属所送,有60余万元是朋友为帮贾春林处理被人敲诈一事支付的费用。与“你出钱我办事”典型的受贿方式有着区别,容易使人对其行为的本质产生模糊认识。
人情往来和权钱交易
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逢年过节、红白喜事都有礼尚往来的传统。贾春林与李建国系亲戚关系,不否认双方存在正常人情往来,但不能因为有过人情往来,就把收受钱物的行为一概认定为人情往来。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司法实践中,区分正常的人情往来和权钱交易,要从双方的关系、是否有来有往、数额是否合理、双方是否存在利益关系、是否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全面审查。
贾春林与李建国虽有部分人情往来,但多在千元左右,也与泰州当地生活水平相符,而李建国在贾春林儿子结婚时送价值27万余元的翡翠挂件、在贾春林女儿实习时送9.8万元港币,远远超出当地生活水平和双方人情往来的一般水平。贾春林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李建国的工程说情打招呼、谋取利益,李建国正是借贾春林儿子结婚、女儿实习名义贿送贵重首饰及大额钱款,主要也是为了感谢贾春林之前的关照以及想处好关系,继续得到关照,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支付费用给他人”与“直接收受财物”
为其支付费用实质上就是让他人支付理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用别人的钱解决自己的问题,与直接收受财物的行为性质一致,只是更加隐蔽,容易制造没有收受他人财物的假象。
在该受贿情形中,受贿款并不是由受贿人直接掌控,受贿人往往指使行贿人将财物给如特定关系人、关系密切人等第三人。在法律上是否能定受贿罪,关键是看当事人对这笔钱有无处分权、控制权。即使当事人没有亲自拿钱,但钱仍然归其控制、处分,那就可以认定为当事人收到了钱。
贾春林多次安排钟鹏、王刚等人为其处理小桃红骚扰一事,后钟鹏等人花钱解决问题,贾春林对此很清楚,其既未详细询问,亦未予以制止。而小桃红本是敲诈贾春林,给钱款理应由贾春林支付。且钟鹏等人在花钱之后均告知贾春林,贾春林没有反对也没有还钱给钟鹏等人的意思表示,实质上就是对钟鹏等人花钱处理此事的默认,与钟鹏等人直接行贿给贾春林的行为性质相同。钟鹏等人并没有支付钱款给小桃红的义务,之所以支付钱款是基于贾春林的职权。因为贾春林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钟鹏等人谋取利益,对此贾春林也心知肚明。权钱交易特征明显,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本文作者:李霞为本案公诉人,丁海荣为承办该案反贪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