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玩耍误伤左 小伙伴们玩耍时受伤责任谁来担?

08.01.2015  02:04

    近日,菏泽中院审理了一起民事案件,菏泽一小学生课间在走廊与同学相撞致使眼睛受伤,后经法院判决,学校因未能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被判决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受伤学生1万余元。

  2013年12月5日下午,在上完第一节课后,小学一年级的小健(化名)走出教室享受课间时光,谁知不小心在走廊与同班同学小亮(化名)相撞,造成左眼受伤。经过住院一个多月的治疗,小健共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2万余元。之后经过司法鉴定,小健左眼损伤尚构不成伤残。

  由于孩子是在学校被撞受伤,小健的父母认为,学校和撞人者都难逃责任,应当赔偿他们相应损失。而校方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对于小健的受伤不应该承担责任。为此小健的父母将学校和撞伤小健的同学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损失。

  牡丹区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小健和小亮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应该尽更多的注意义务,因此学校对小健因在课间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小亮作为直接侵权人,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小健的损伤承担次要责任。小健在其行为能力范围内没有尽到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对造成的自身损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综合案件事实,根据各方主体的过错程度,认为对小健的损伤,学校应承担70%的责任,小亮承担20%的责任,小健自身承担10%的责任。最后,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条款判决学校赔偿小健经济损失16452.28元,小亮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小健经济损失4700.65元。

  一审判决后,学校认为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对于小健所受损害,不应承担责任,遂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经菏泽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最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记者 邢孟 通讯员 王群)

    两孩童玩耍误伤眼睛 双方家长各担半责

   两家长领着孩子在广场上玩耍时,其中一孩童将对方眼睛误伤,双方家长因此对簿公堂。最后,经法院判决,双方监护人被判各承担一半责任。

  2012年9月8日晚,张某和黄某分别带领自己的孩子小明和小华(均为化名)在城区一广场上玩耍,同时在一起的还有其他几名家长和孩子。玩耍时,张某忽然听到自己的孩子小明大哭,然后就发现孩子眼睛被抓伤了。之后经多方治疗,小明的视力有所改善,但期间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3万余元。后经鉴定,小明的左眼损伤尚构不成伤残。

  事后,小明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孩子眼睛受伤是小华所致,孩子治疗期间的花费也应该由小华的父母承担,但小华父母却否认小明因侵权受伤,为此双方各执一词,诉至法院。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住院病历、诊断记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小明的左眼损害由小华所致,且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依法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小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小华误伤小明左眼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小明及其监护人张某未尽到注意防范义务,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减轻被告的责任。鉴于本案是在双方当事人玩耍程中,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而引发,法院根据小明的左眼伤情,结合本案实际,确定由小华及其监护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小华的监护人黄某夫妇赔偿小明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141.4元。(记者 邢孟 通讯员 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