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宝应:试行公诉案件受理前审查工作办法

28.10.2014  13:13

     

  为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公诉效率,强化诉讼监督,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现有司法体制下,将公诉案件的审查前移,避免进入审查起诉程序后不必要的诉讼资源浪费。近日,江苏省宝应县检察院《公诉案件受理前审查工作办法》开始试行。办法明确了案件管理部门应该审查的内容以及公诉、侦监部门进行审查的期限。案件管理部门通过本办法,对公诉案件的受理及时性进行监管,公诉部门通过受理前的审查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是否符合《刑法》、《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第161条及其他规定进行监督,侦查监督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检察机关依《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前移至受理前,有力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压降了捕后判轻刑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