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诉法”今日起实施 打通“民告官”七大关卡

01.05.2015  14:50

龙虎网讯 24年来首次大修的行政诉讼法今起正式实施。这部标志着中国“民告官”进入2.0时代的新版法律,有哪些重要变化?面对这些变化,人们的“民告官”之路该怎么走?为此,中新网记者特梳理出通关七则。

关卡一:立不了案?

通关法则:对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

旧版行政诉讼法是自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旨在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法律救济途径,因此这部法律也被称为“民告官法”。但该法实施以来,中国的“民告官”之路走得并不顺畅。其中,法院受理难成为原告面临的第一道“拦路虎”。

为解决这一问题,此番新修订的行诉法增加条款:“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该条款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也将自今日起施行。

媒体分析称,这是为了解决现实中立案难、立案慢、选择性立案等等不合理现象。旧有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的职权处于绝对强势地位,而公民的起诉权则相对弱势,这显然不利于民众及时、公平地获得司法救济。且就具体操作而言,原先“审查立案”的机制设计,也给“法外因素”干扰法院独立履职提供了切入口和时间差——于此,“民告官”案常被以各种理由拒不立案,就是最典型的例证。

在立案登记制方面,新版行诉法明确,“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今起实施的关于行诉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亦明确,“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新版行诉法明确,“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卡二:不立不裁?

通关法则: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结合过去20多年的经验来看,在行诉法实施过程中,“不立不裁”也成为中国“民告官”路上的一道“拦路虎”。

为此,新修订的行诉法在第五十二条明确:“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旧版行诉法中的规定为:“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以前遇到法院装聋作哑,既不立案又不作出相应裁定,当事人往往无能为力。”清华大学教授何海波说,新行诉法作出的规定,对破解“立案难”提供了有力保障。立案的门槛降低了,遭遇“推脱”也有了救济途径。

关卡三:告官不见官?

通关法则: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行诉法虽被称为“民告官法”,但在实践中却往往面临“告官不见官”的尴尬。有的案件只有律师代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

为此,新修订的行诉法增加条款明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行诉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上述条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为了增强这一条款的约束力,新版行诉法在第六十六条指出,“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关卡四:“红头文件”违法?

通关法则:法院可认定“红头文件”合法与否!

除了“告官不见官”,一些“红头文件”违法,也成为“民告官”案件审理难的一大突出问题。

为破解这一难题,新版行诉法新增条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需要指出的是,条款中所指“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解释说,“法院可以在判决书当中阐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也就是直接认定它合法还是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