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院出台诉前交流工作规定 规范听取辩护人意见

09.11.2015  13:15

  近日,靖江市检察院出台了《公诉案件“诉前交流”工作规定(试行)》。该规定共17条,对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当面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进行沟通交流的启动方式、工作流程,以及交流的形式、内容等进行了规范,进一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发挥好检察机关审前主导作用。

  一、实行申请与邀请相结合的启动方式。公诉部门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可启动诉前交流机制。遇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或提交了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社会影响较大或媒体广泛关注案件、需要辩护人参与刑事和解工作及其他等情形,案件承办人可以主动邀请辩护人开展诉前交流。 

  二、明确诉前交流的主要内容。诉前交流时,应依法告知案件办理阶段及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听取辩护人关于案件证据、强制措施及是否提起公诉的处理意见,就案件中存在的办案风险与辩护人会商化解社会矛盾的方案。 

  三、规范诉前交流的具体流程。案管部门向辩护人发放《诉前交流预约登记表》,询问是否申请诉前交流。接到申请后3日内,承办人与辩护人联系约定见面时间。诉前交流在专门律师接待室进行,由承办人填写辩护人意见记录表,书记员制作交流工作笔录附卷。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承办人需在案件审查报告中全面反映、重点分析,作出决定后及时答复辩护人。 

  四、加强对规范司法的监督。将诉前交流情况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重点,案管部门定期检查、分析、通报,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倒查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规定的行为。同时,案管部门向辩护人发放《律师个案监督清单》,就权利是否保障到位、案件定性是否准确、是否排除非法证据,以及有无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不规范行为,进行问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