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银行卡被盗刷,银行须担责

19.12.2014  16:57

  中新江苏网南京12月18日电(钱兆成 )最近这段时间,银行储蓄卡、信用卡被盗刷的新闻是屡屡发生,近日,济南的郑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事,几个月的工资,一下子被人转走了。而11月份,西安警方破获了一起涉案金额高达800万元的银行卡盗刷案件。

  江苏南京的网友“畅畅45”也向媒体反映,他被盗刷了14000元,还有140元手续费。他说自己先是接到交行信用卡中心电话(027-87173888)告知信用卡频繁转账支付存在异常,建议他冻结信用卡。“我起初以为是欺诈电话,未予理睬。随后拨打交行信用卡客服电话4008009888,才发现从2014年9月6号至2014年9月12号,每天都有两笔,一笔1000元的网上信用卡转账,其中有8000元也转给了‘董东’。但我也从头到尾都未收到任何交易短信通知,而且我的卡一直都在身边,也从未将密码和卡号告知任何人。

  这样的蹊跷事早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一些储户除了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外,也向法院提起过诉讼。从银行卡盗刷案件的判例看来,法院的判决越来越倾向于保护储户的利益。

  这也在情理之中,从技术角度分析,随着技术的发展,银行卡盗刷案件的作案手段也称多样化趋势发展,无论制作克隆卡,还是通过电信手段诈骗,这些手段都超出普通市民的防范能力。如果仅让储户承担责任,显然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

  并且,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的安全适用,足以保障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的安全。银行作为一个机构承担比储户更加重大的责任在是在情理之中的。如果要求作为相对弱势一方的储户去承担过重的安全注意义务从情理上也说不通。

  另外,银行卡业务存在特殊风险,较之一般存取款业务,银行更应对储户履行信息安全保障义务。银行除了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的安全适用,足以保障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的安全外,在储户的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窃取之后,银行也应该及时采取合理充分的措施保障储户资金的安全。这是银行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的要求。如果银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阻止盗刷者的行为,则更应当承担责任。

  而从合同法的角度讲,银行也要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银行与储户之间实际上形成的是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作为违约方不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除非银行能够列举法定的免责事由。

  当然,司法毕竟是滞后的,要杜绝类似的案件再度发生,银行技术升级必不可少。银行技术升级面临两项巨大成本,一是ATM机和POS机的改造成本。这个成本应由银行完全承担,但是目前银行缺乏升级改造的动力。二是对银行卡防伪芯片卡进行升级,但费用问题由谁承担,至今依旧争论不休。国家及早出台相关规定,以解决这些悬而未决的问题。

编辑:兴乐